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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学习笔记(三)

 hzgscrs 2019-07-02

在《增值税学习笔记(一)——增值税的那些“率”》发布后,有朋友指出,文章值得收藏,内容准备以后慢慢看,倒是里面有几句点评比较有趣,希望我继续写几篇这样的文章。今天就按这个风格聊聊增值税差额征税。

我们知道,增值税实行“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上下游之间环环相扣,最终将税款转嫁到终端消费者头上。这样的设计非常完美,充分体现了中性税收、不重复征税的特点。高端大气上档次,低调奢华有内涵,有木有?因此,国家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实行全面营改增,将以前存在重复征税的营业税全部改为增值税,彻底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

但是,理想很丰满,现实罩杯浅,有些情况不得不来点例外。由于原营业税征税对象是个外来户,猛一进入增值税大家庭,个别同学有点水土不服。

首先说,不动产同学就是其中非常典型的一位。话说生日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不动产同学登上了增值税的小船,打算和货物劳务等同学一起快乐玩耍,正当它唱着“让我们荡起双桨”准备让“小船儿推开波浪”时,突然发现自己随身还缺了一样东西,(不动产公公富有四海,还会缺东西?)——进项税额!没有进项税额抵扣,按11%(现在是10%,下同)的税率税负相比营业税时代就会大幅度上升。而国家推行营改增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肿么办?财爸有办法:一是采用在原增值税时代就采用过的“一般纳税人特定业务简易计税”法,二是延续原营业税时代的“差额征税”法。阴阳双修,亦刚亦柔。于是,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按5%的征收率差额简易计税。但是计算方法就不能用原来营业税的那个公式了,太low,要体现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于是按照(卖出价 - 买入价)/(1+5%)*5%计算增值税,完美保证了税负只减不增。顺便提一句,很多人指责财税部门减税是口惠而实不至,实在是冤枉,看看上面的案例,我们财税部门为了减税,为伊消得人憔悴,衣带渐紧(胖是工伤)终不悔。同样的,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适用上述的方法。

有朋友还问过我,为什么转让2016.4.30前自建房不能差额征税呢,自建房也有成本啊,嗯,要知道,在那遥远的营业税时代,转让自建房要缴两道营业税,一是不动产销售营业税,二是自建行为的建筑业营业税。现在,建筑业的那道税不征了,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还能除以1.05,先满足一下小目标吧。

又有童鞋问了,那房地产企业销售新项目,为什么可以扣除土地价款。嗯,这个问题,是因为~因为对房地产的爱?No,no,no,图样图森破。土地是国家卖出来的,不缴增值税,也不开专用发票,那房地产企业确实花钱买的地啊,没有进项,肿么办,国家说:这样吧,就当我卖给你的土地价款是含税价,按:(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土地款 )/(1+11%)计算销售额吧。房地产企业多精明啊,回家关起门一算账,哦,买疙瘩,这么个算法,有些老项目(土地价款高的)居然还是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税少,营改增,我要为你点赞!

还有一些行业吧,它先天不足——进项少,怎么办?“差额征税、固本培元”。劳务派遣、安保服务、人力资源外包等就是这种情况,如按照6%全额计税,相比营业税时代,税负要提高,于是,就允许差额计税,但是扣除部分因为本身没有进项,不能开专票,可以开普票,当然,差额部分可以开专票。

另外,我偷偷告诉你,金融商品转让,它就是营业税换了一个增值税的马甲。

而这个政策——“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本质上来说,并不属于差额征税,因为两种费用均属于代收性质,不包含在销售额内部。 文件原文也是说“不包含”而不是用“扣除”的表述。

最后说明下:本文只是简要梳理差额征税背后的逻辑,所以,并不全面系统,全面系统的文章,网上非常多,那些大师们已经写得非常透彻了(有些专家还将差额预缴情形也归入其中),我萤火之光就不与日月争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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