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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子公司利益,母公司股东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zz401 2019-07-02

司法观点

股东损害子公司利益的,会导致母公司利益间接受损,故母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母公司和子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故胜诉利益应归子公司所有。

知识点

1、母公司股东能否因子公司利益受损提起诉讼?

2、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如何认定?

3、股东究竟该向谁履行赔偿义务?

4、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公司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由谁来起诉?……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1995年,股东为赵某和B公司,分别持股40%和60%。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B公司委派的马某。A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2003年,C酒店成立,经过多次变更后,C酒店的股东变为A公司(法人独资)。2009年,A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关于C酒店管理事宜的决议:由股东B公司委派董事担任C酒店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09年3月至2013年12月,赵某八次致函B公司,提出了A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2009年3月、2013年12月,赵某两次致函B公司,提出了C酒店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楼层闲置问题。

2014年3月,赵某以B公司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对C酒店闲置五年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庭审中,B公司辩称,赵某系A公司股东,并非C公司股东,故其主张C酒店损失,主体不适格。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关于赵某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因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责任的民事纠纷。

本案中,A公司的股东为B公司、赵某,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C酒店公司出资人系A公司(法人独资)。2014年1月24日,赵某致函A公司监事会主席王某,请求A公司监事会通过诉讼方式向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行使索赔权利,但A公司监事会未予回复,A公司至今亦未提起诉讼,据此,赵某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主体适格

B公司辩称赵某以C酒店公司的事宜,主张其损害A公司利益,主体不适格,由于本案中赵某起诉的是B公司损害A公司利益,而C酒店公司系A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对C酒店公司权益的损害亦构成对A公司权益的损害,故B公司该项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信。

第二、关于B公司的行为是否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从A公司组织机构来看,A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B公司委派的马某。从股权结构来看,B公司出资额占A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系A公司的控股股东。B公司依法应当按照A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正当地行使其股东权利

赵某要求赔偿C酒店公司9-11层76间客房闲置5年损失。酒店是以其建筑物为凭证,通过出售客房、以及综合服务设施向客人提供服务,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组织。C酒店公司主要的经营项目为客房、餐厅,9-11层76间客房是否进行装修投入经营,涉及公司重大利益,属于公司经营计划或投资方案中的问题。在赵某向B公司多次提出异议的情况下,B公司委派的董事长没有将该项事宜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B公司应当向C酒店公司赔偿76间客房闲置的收益损失。该项损失本院依据C酒店公司经营规模、经营成本费用、酒店所在位置、客房闲置的期间、酒店客房入住率以及目前C酒店公司标准间客房房价等因素,酌情确定为718.2万元。

故,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赔偿客房闲置损失718.2万元。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本案赵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履行了相关前置程序后,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母公司对子公司形成绝对资本控制的情形下,母公司的股东为了子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违反《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在本案中,A公司系C酒店的唯一股东,A公司是母公司、C酒店是子公司,A公司与C酒店之间形成了绝对的资本控制关系。在A公司内部,B公司持有其60%股权,赵某系持有其40%股权的股东。赵某于2014年1月24日致函A公司监事会并主席(召集人)王某,请求A公司监事会诉请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即B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A公司监事会在收到该请求后三十日内并未作为C酒店股东向B公司提起该诉讼,此时否定赵某作为A公司股东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则无法保护C酒店的利益,进而导致A公司利益受损,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立法本意相悖。故赵某作为原告提起本案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主体适格。

第二、原审判决认定B公司向A公司履行损失赔偿义务是否正确:

前述718.2万元损失系C酒店9-11层客房闲置所致,该损失赔偿的利益应归属于C酒店,赵某在本案二审中对本案的胜诉利益归属C酒店亦表示认可。原审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客房闲置损失718.2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赔偿义务主体,根据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B公司作为C酒店母公司A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对A公司的运营、管理及人事具有实质的支配和控制能力,继而对于C酒店具有实际支配与控制权。作为对母、子公司经营活动均具有重要影响和控制能力的控股股东,B公司应当忠实于公司并最大限度地以公司的利益作为行使权利的标准,若其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赵某多次提出应将皇城酒店9-11层客房装修投入经营情况下,B公司未作出有效回应,亦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产生,其应对C酒店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B公司向C酒店赔偿客房闲置损失718.2万元。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诉讼主体及法律责任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母公司股东能否因子公司利益受损提起诉讼?

在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应是本公司股东,且应以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诉讼主体的确定没有太大争议。但如果涉及到母子公司的情况,是否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就可能引发争议。

如果公司股东损害了公司子公司的利益,其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因为在母公司对子公司形成绝对资本控制的情况下,股东损害子公司利益,也会间接导致母公司利益受损。所以母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为了母公司的利益向法院起诉

本案中C酒店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如果C酒店的利益受损,则必然导致A公司利益受损,故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母公司股东赵某有权提起诉讼。

2、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如何认定?

公司法中规定了几种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也规定了几种股东禁止行为。但实际上,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非常多,无法穷尽列举。除公司法已规定的情形外,我们在此再列举几种情形:

第一、滥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例如股东为牟取私利,利用知情权获取公司财务账册信息,并用于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从而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违法提供担保。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提供担保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如控股股东利用地位优势擅自将公司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损害了公司利益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管理行为。例如公司董事长直接聘任总经理,违反章程规定的程序,且与总经理约定的工资报酬高于章程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四、滥用诉权。例如股东与第三人串通,滥用决议撤销、无效诉权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与第三人串通,由股东以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然后股东在诉讼中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免除第三人的责任。这种表面达成调解协议的行为,实质上是股东滥用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损害了公司利益。

3、股东究竟该向谁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起诉主体的不同,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公司直接起诉的,另一类则是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这两类型案件的最终利益归属主体都是公司。可见,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但在涉及到母子公司的案件中,需注意母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虽然前文已分析过,母公司的股东有权因子公司利益受损而提起诉讼,但这不代表胜诉利益必然归属于母公司。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的两个主体,利益受损的是子公司,因此胜诉利益也应归属于子公司

公司治理建议

1、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公司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中明确规定属于公司纠纷的争议类型包括: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公司解散、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可见,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公司纠纷类型。

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管辖法院的确定有较大差异。北京二中院的经典案例(2014)二中民终字第5499号,该案件中法院认定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而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司纠纷诉讼,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此外,各省的中院、高院均有持与此相同观点的案例。

但从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判决的案例来看,最高院基本持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按“侵权”纠纷来确定管辖的观点。最高院很多法官认为,损害公司利益更类似于侵权行为,而公司纠纷大多是涉及公司的组织变更和组织行为的纠纷,两者有本质区别。因此,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由被告股东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辖。

2、公司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由谁来起诉?

前文已述,在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起诉主体只有两种,一是公司起诉,二是股东起诉。如果是公司起诉,则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想要直接起诉法定代表人,就会出现“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起诉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因此,这种特殊情况下,只能由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如果公司股东没有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法定代表人,也没有自行起诉,则公司起诉法定代表人就会被认定公司起诉行为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代理人”的授权委托取得也不符合法定程序,公司起诉将会以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通过起诉事宜。待有生效股东会决议后,再行加盖公司公章,开展诉讼活动。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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