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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债权优先于股东债权获得清偿——衡平居次原则的运用

 芬芳家园阿芳 2017-06-23




导读:公司股东和公司外部债权人同时对公司享有债权时,但是当股东出资不实,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后,其不能要求与外部债权人对自身向公司补缴的出资共同分配。

 

2015 年 3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第一次以判决的形式认可了美国破产法一项制度—衡平居次原则,或者(Deep Rock)深石原则。即,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次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债权。

在“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中,被告开天公司是原告沙港公司的债务人茸城公司的股东之一,因出资不足对茸城公司负有 45 万元 的补足出资债务。沙港公司因请求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此前还作为原告向茸城公司提起 过另一起诉讼,沙港公司在获得该诉讼的胜诉判决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因茸 城公司缺乏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但后来又因为茸城公司将注销而被恢复。恢复执行 程序后,茸城公司 8 位股东( 包括开天公司) 因出资不实,负有补足出资义务而被追加为被执 行人。2012 年,被执行人之一的开天公司以茸城公司及其他出资不实股东为被告的另行提 起两起诉讼( 2012 松民二初字( 商) 第 1436 号案和 2012 松民三初字( 民) 第 2084 号案) ,并 在诉讼中主张茸城公司应与该 8 位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连带清偿茸城公司拖欠开天公司 的借款和相应利息,房屋租金和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开天公司在获得该两起诉讼的胜诉 判决后也申请了强制执行。随后上述三起均以茸城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被执行法院合并执行,在执行法院制定的《被执行人茸城公司追加股东执行款分配表》中,开天公司和沙港公司的债权被同等对待并以 31. 825% 的相同比例分别清偿。沙港公司因此对执行款分配 表提出异议并起诉至法院,主张开天公司因存在出资不足,不能参与被扣划股东执行款的分 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方沙港公司的请求并在判决书指出: 有限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中一项非常明确的规定。 开天公司以对茸 城公司享有债权而参与到对自身被扣划的股东执行款的分配中来,不仅对茸城公司其他债权人不公,而且和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责任的公司法规定不符”。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排在公司外部债权人之后获得清偿,这是第一次以判决的形式认可并参照了美国案例Taylor v. Standard Gas & Elec. Co. [1]确定的衡平居次原则,或者深石原则。

 

很多文献记载美国深石案件是公司外部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就债权分配纠纷,其实不然。本案实际是母公司盘剥子公司没有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之间的纠纷。

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Gas & Elec. Co.)多年来控制子公司(Deep Rock)。子公司管理混乱,业务、账务都被母公司控制,而子公司的优先股股东只能获得固定分红,没有表决权,对母公司控制没有话语权。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业务往来频繁,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大量债权。后子公司破产,母公司提出重组方案,要求以对子公司的债权优先换取重组后新设公司发行的普通股绝大部分股权,子公司的优先股股东只能获得很少的普通股,成为小股东。 子公司的优先股股东和破产管理人都不接受母公司的重组方案中的股权分配。 子公司的优先股股东认为,子公司实际仅仅是母公司的一个部门或者代理,母公司不能主张任何债权。子公司只不过是母公司的一个工具而已。

 

罗伯茨大法官认为所谓的工具规则在某些情况下,不过是法人格这个更大衡平原则的运用,法人格为普遍接受和为多种目的而存在,但是当法人格被用来实施欺诈和不正义的时候,就要否定公司法人格。公司法人格否定原则原本是小股东对大股东侵害他们利益的救济手段。

 

罗伯茨大法官否定子公司法人格,子公司不过是母公司的工具或者代理,正是因为母公司的控制和盘剥,导致子公司的破产,子公司的债务债权都应由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优先股股东从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来看,就是拿固定收益的债权人。因此母公司的债权和优先股股东债权相比而言,优先股股东的债权先得到的清偿。在重组新设公司中,优先股股东先于母公司以所获清偿的债权换取新公司的股权,才能实现公平正义。

 

美国深石案件确定的衡平居次规则的核心是保证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得到公平的清偿,在各债权人债权和数额确定的前提下,债权应当在哪一个顺位得到清偿。[2]

 

按照衡平居次规则,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中,开天公司补缴出资额应该先用于清偿沙港公司的债权,如果沙港公司债权获得清偿后还有余额,则开天公司可以与沙港公司平等受偿。

 

 

 

 

 

 

 


[1] 306 U.S. 307 (1939)  https://supreme./cases/federal/us/306/307/case.html

[2] 党海娟,《我国破产法引入衡平居次规则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反思——从最高院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说起》,河北法学,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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