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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认物业管理 拒交小区停车费

 追梦文库 2019-07-02
                   中国法院网讯 (李思)  8月13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审结了原告(反诉被告)李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润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润天和公司)停车管理纠纷一案,依法判决润天和公司赔偿李某交通费损失30元;李某给付润天和公司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的停车费共计1125元。

  2001年2月,李某购买了位于朝阳区定福庄福怡苑小区14号楼房屋一套。当时签订的合同中,北京瑞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瑞麒公司)是其物业管理公司,而不是润天和公司。因此,从2003年10月1日由润天和公司管理的小区停车场建好启用后,李某虽将车停在泊车位上,但始终拒绝交纳停车费。

  2004年4月15日早6时许,当李某驾驶小轿车外出行至小区出口时,润天和公司的工作人员将李某拦下,要求支付拖欠的停车费,李某便弃车与小区门口,造成交通拥堵。此后连续7天一直用同样的方法催其缴费。5月28日润天和公司又一次拦截,李某便报了警,但车辆仍不能通行。李某认为润天和公司的行为已侵害了他的正当权益,故要求即刻停止对其正常出入小区车辆通行的妨碍,赔偿其车辆停用期间所造成的交通费损失72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0 000元。

  而润天和公司则认为福怡苑小区内停车场是由他们经各级审批出资建设并出人管理的,理应有权收费。且原告所称的瑞麒公司80%的股份已经在他们的管理之下,所以有权管理瑞麒公司的此部分管辖项目。因自停车场建成使用后李某从未交过停车费,润天和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其交纳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的停车费共计1125元,赔偿精神损失1元,并向公司赔礼道歉。

  李某辩称:其小区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没有沟通的机构,且润天和公司建停车场收费亦未征询其的同意,不能同意润天和公司的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 2003年4月18日,润天和公司取得瑞麒公司的80%股权并对其实际控股和经营管理已经由该小区的社区居委会将此事通过板报的形式告知了小区业主。在停车场筹建、审批过程中,润天和公司继续制定了了一系列规定及文件也告知了小区内的业主。福怡苑小区内大多数需要占用车位的业主与润天和公司办理了停车位相关手续。 润天和公司对停车位收费后,对没有办理固定停车位的业主按临时停车进行管理,车辆驶入小区时发给业主时间登记表,开出时交表收费。李某拒绝接收进门时间登记表,亦未交过停车费。

  法院认为:李某与润天和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但是,润天和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从2003年4月已经实际履行着瑞麒公司的物业管理职责。润天和公司在福怡苑小区内建设停车场,对小区内拥有车辆的业主(含李某)进行车辆管理并收取费用的做法并无不妥。李某是福怡苑小区的业主,其所使用的小客车占用小区内车位,应当交纳停车费用。其拒绝交纳停车费用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其欠交的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的停车费应当补交。

  润天和公司在对小区停车场进行统一管理的过程中,对发生的纠纷应当通过正当的方式解决,其于2004年4月15日、5月28日两天擅自限制李某开车外出的行为不妥,就此给李某造成的交通费损失应当赔偿。此间,李某应当交纳停车费,以避免发生新的交通费用,故此期间的交通费用,应当由其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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