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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没有诉讼时效

 追梦文库 2019-07-04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XX高层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耿
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
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宝忠,男,1932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征,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
XX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曾
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
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
XX高层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XX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郁宝忠及原审被告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四()初字第2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9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业委会上诉称:郁宝忠要求XX业委会公布上届业委会20121月至20143月期间小区维修资金筹集等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XX业委会仅需提供20139月至20143月的相关资料即可。另外,郁宝忠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第五届XX业委会期间发生的,应适用当时的《议事规则》。而当时业委会已根据《议事规则》公布了业委会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委会活动经费收支账目,而维修资金的审价和审计按《议事规则》无需向业主公布。根据法律规定,从未授权业主有关原始凭证、账目的查阅和知情的权利,公布方式仅限于公布、查阅,没有复印。所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再者,郁宝忠起诉的动机不纯,其要求已超越了一名普通业主的权利。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郁宝忠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郁宝忠辩称:
业主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每个业主的权利。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且XX业委会在一审中也未曾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郁宝忠要求XX业委会公布的事项均属业委会应当公开的内容。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XX物业述称:同意XX业委会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郁宝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XX业委会向郁宝忠公布本届业委会20147月向审计单位送审的上届业委会离任的财务资料项目表和审计单位的原始审计报告;2XX业委会向郁宝忠公布上届业委会20121月至20143月期间小区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原始凭证、对应账目;共有部分收益的账目明细、使用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郁宝忠系上海市普陀区
XX高层小区业主。XX业委会于2014717日成立。XX物业系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企业。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XX业委会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公布。故法院对郁宝忠要求XX业委会公布上述内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若相关资料存放于XX物业处,其应当予以配合公布。
  一审法院判决:
一、上海市普陀区XX高层业主委员会、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郁宝忠公布上届业委会离任的财务资料项目表和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20147月送审);二、上海市普陀区XX高层业主委员会、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郁宝忠公布上届业委会20121月至20143月期间小区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原始凭证、对应账目及共有部分收益的账目明细、适用的原始凭证;三、上海市普陀区XX高层业主委员会、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郁宝忠公布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对上述一至三项资料郁宝忠如需查阅原件并复印,上海市普陀区XX高层业主委员会、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应予以协助,复印费用由郁宝忠自行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郁宝忠作为上海市普陀区XX高层小区的业主依法享有要求公布或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等的权利。郁宝忠起诉要求XX业委会公布上述内容于法有据,可予支持。另外,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且XX业委会在一审中亦未提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
  综上所述,
XX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XX高层业主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转自: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网 案号:(2016)沪02民终7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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