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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为法律所保护

 追梦文库 2019-07-06

         人民法治网讯  现如今,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能为孩子找一份稳定的工作,被不少家长视作头等大事,试图规避用人单位的正规招考制度,凭借所谓有特殊关系的“能人”,更有甚者不惜一掷千金,最终既受经济损失,也有可能错失子女正常的求职机会。

  

  杜某的侄子大学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待业在家。2016年,杜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乔某,其自称与某国企有长年业务关系,可通过关系将杜某侄子安排到该单位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活动经费8万元。杜某为侄子就业心切,略加思索后便将8万元通过现金方式交于乔某,乔某出具了收条。后因乔某安排工作未果,双方为退款事宜发生分歧,杜某遂以委托服务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以乔某未完成双方约定的事项,未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乔某返还收取的8万元。乔某对收到杜某8万元无异议,但辩称其虽未完成双方约定的事项、但6万元已用于协调事务、疏通关系,现只愿退还原告剩余的2万元。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委托乔某为亲戚办理安排工作的事项,与用人单位正常招工录用程序相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乔某既非用工单位负责招工的工作人员,亦无法证明其收取杜某费用用途正当,故双方之间的委托行为应属无效,乔某应返还杜某向其交付的款项,对于其所述6万元已用于疏通关系无法退还,因未能提供其实施委托事项所受损失的有效证据,其辩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采信,最终依法判决乔某返还杜某8万元。

  

  法官释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立法的目的在于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述案例中,原、被告的民事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双方意图通过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的方式达到个人目的,终究不为法律所保护。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赵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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