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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妻子是否可以要求小三返还?

 刘冲伟律师 2020-03-21

现实中,妻子发现丈夫在外边有小三,而且给小三买车、买房等财物,对于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妻子是否可以要求小三返还呢?

    首先,要分析丈夫赠与小三财物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 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笔者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与她人发生婚外情并赠与财物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且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赠与小三财物的行为应属无效,无效后赠与的相应财物应当返还

其次,赠与无效后应当返还的是赠与实物还是给予折价款?

对此问题,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10条规定:“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财物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财物应当全部返还。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财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当返还实物。如果实物因灭失、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返还的,可以参照实物灭失、转让时的市场价格或者转让对价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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