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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讲坛】统一民商事案件裁判尺度需要树立的五种思维

 山无语 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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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民商事案件裁判尺度

需要树立的五种思维


【引言】

 2019年7月3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召开。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总的要求。其中,要求法官在民商事审判中要统一裁判尺度。

      如何才能统一裁判尺度?需要树立怎样的裁判思维?且听专家如是说:

       裁判尺度不统一,是一段时间以来困扰民商事审判的突出问题,如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盖假章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约定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担保物权的范围问题、让与担保问题,甚至连违约金如何调整、解除权行使的条件等一些常见问题,裁判尺度都不完全统一。其中既有民商事审判领域前沿疑难复杂问题较多的因素,也有审判理念不统一的原因,后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统一裁判尺度,要有正确的裁判方法。

一是要树立法律关系思维 

       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以及客体三方面内容,法律关系思维的核心在于确定权利义务内容,并据此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比如,名股实债中当事人享有的是股权还是债权,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是企业间借贷还是融资租赁,股权让与是股权转让、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质押,都需要根据权利义务的内容来认定其性质进而确定其效力。

二是要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 

在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多重法律关系时,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在当事人提起多个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要考虑这些诉讼请求是竞合还是聚合关系,进而确定当事人能否一并提起,还是只能择其一提出。

要寻找请求权据以提出的规范依据,在出现多个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时,要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具体规定优于原则性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准确适用法律;在出现法律漏洞时,要根据类推适用、价值补充等方法填补漏洞。

三是要树立逻辑和价值相一致的思维】 

民商事纠纷尤其是金融纠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加上交易结构往往又极为复杂,很容易导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从专业的法律视角思考问题,从而忽略价值判断。这就需要民商事法官在坚持专业判断、逻辑推理的同时,一旦发现某一裁判尺度可能有违基本常识时,要反思是否在某一逻辑推理环节出了问题,从而主动校正,在逻辑和价值的互动中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要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 

商事交易如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等本来就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多个交易,再加上当事人有时为了规避监管,采取多层嵌套、循环交易、虚伪意思表示等模式,人为增加查明事实、认定真实法律关系的难度

妥善审理此类案件,要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在准确揭示交易模式的基础上,探究当事人真实交易目的,根据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交易的性质与效力在仅有部分当事人就其中的某一交易环节提起诉讼,如在融资性买卖中,当事人仅就形式上的买卖合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方便查明事实、准确认定责任,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五是坚持同案同判思维

       任何一个判决,在解决个案纠纷的同时,都具有确立普遍性规则的意义。民商事法官在审理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时要进行类案检索,充分了解案件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此前是否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则。如果已经有了相应规则,该规则能否适用于本案;如果不能适用,理由又是什么

       推翻一个旧的规则,或者确立一个新的规则,都要提交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充分讨论,并在文书中充分说理。  

       各级人民法院要针对实际情况,探索完善符合民商事审判实践的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比如,对类案检索涉及什么时间范围、地域范围、什么级别的裁判,要尽快予以规范。再比如,对社会反映强烈、前沿疑难复杂等重大敏感案件,可以组成五人合议庭来审理。

       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灵活采取审判团队互查、院庭领导抽查、电脑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已审结案件进行评查,通过发现并改进裁判文书中的常见易错问题,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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