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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一点通

 江中鸟6933 2020-02-19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俗称九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


一、《会议纪要》的意义

《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会议纪要》的应用范围

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三、为什么要解读《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将指导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仲裁的审理裁判,它的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内容涉及十二个方面,每个方面又细分为若干条款,每个条款都是用高度凝练的语言概括地介绍如何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裁判,有的内容比较艰深、难懂。为了帮助同事们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本人根据自己的学习、领悟、理解,结合最高法院颁布的《新证据规则》、新的《民法典》(草案)、《合同法》、《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参考有关专业著述,有的条款还结合相关案例,用浅显易懂的法言法语对其逐条解读,欢迎朋友们共同交流、探讨。


四、《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
1、民法总则适用法律衔接
2、公司纠纷案件审理
3、合同纠纷案件审理
4、担保纠纷案件审理
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
6、证券纠纷案件审理
7、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审理
8、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
9、票据纠纷案件审理
10、破产纠纷案件审理
11、案外人救济案件审理
12、民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

五、《会议纪要》确立的基本理念
在八民会议纪要时,周强院长提出了民商审判的六个原则是:
依法保护产权原则,尊重契约自由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原则。
在九民会议纪要时,又提出了民商审判的新的原则是:

1、辩证理解契约自由原则,正确处理契约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创造性。但是,对于假借创新之名行规避监管之实、破坏公平交易等各类违规业务要加强监管,正确处理契约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关系。例如,九民的第37条至40条。
 
2、辩证理解平等保护原则,将平等保护与优先保护结合起来。
例如,对中小股东、农民工、金融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相对优先保护,就是对平等保护原则的补充。例如,合同法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的批复》则进行了细化规定。九民会议纪要则有不少类似的规定。
 
3、要辩证处理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
在确定民商事合同的效力时,要研究市场准入资格、行政审批等监管规范对民商事合同的效力及履行的影响,支持监管规定和交易规则,支持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监管职能 。
 
4、正确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协调好民商事审判中的利益平衡
在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决定合同应否解除时,要考虑诚实信用原则;在确定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强化对守法者守约者诚实守信行为的保护,加大对违法违约行为的制裁与惩罚。例如,九民第32条规定。
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5、正确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协调好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过去在认定合同有效无效时,是看是否违背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若没有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则一般不能认定合同无效。九民会议纪要中的规定,则更多考虑规范的性质 目的 对象 以及 法益的类型、违法性程度、保护交易安全的等因素综合考虑,在即使违反的是规章、监管政策的情况下,只要其导致违反公序良俗的,也可以认定合同无效。可见,关于合同无效认定的范围将大为宽泛。例如九民第30、31条规定。
 
6、坚持均衡保护的原则,协调好投资人、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例如,在对赌协议案件中,以往一般认为投资者与控股股东的对赌协议有效、与公司的对赌一般无效;但在九民会议纪要中,对与公司对赌进行了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效力认定,既鼓励投资者对实体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缓解企业融资难的压力,又要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有效平衡公司股东、债权人和新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例如九民第5条规定。

六、《会议纪要》倡导的法律思维
1、要树立法律关系思维,核心是根据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确定法律关系主要依据权利义务内容,例如:在名股实债中,当事人享有的究竟是股权还是债权;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中,是企业间借贷还是融资租赁;股权让与是股权转让、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质押等等,都要审查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内容才能确定真实的法律关系、进而确定其性质、效力。
 
2、在逻辑和价值的互动中,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例如,在金融纠纷案件中,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交易结构十分复杂,如果仅仅从法律视角思考问题,难免忽略价值判断,可能出现偏差。
 
3、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探究真实交易目的,确定交易性质及效力。
例如,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等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多个交易,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监管,采取多层嵌套、循环交易、虚伪意思表示等,真真假假云里雾里,就要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探究真实交易目的,确定交易性质及效力。在仅有部分当事人就某一环节提起诉讼时,例如在融资性买卖中,仅就形式上的买卖合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查明事实、准确认定责任,法院要依职权主动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

4、坚持同案同判
在审理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时,要加强类案检索,了解此类案例以前是否有过裁判,法律适用是否可用于本案,并及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着重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打造北京法院的“统一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据了解,《意见》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即:明确概念与总体要求,建立自由裁量权行使问题发现机制,规定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沟通与协调机制,加强完善自由裁量权尺度统一形成机制,建立健全配套保障机制。

《意见》指出,民事审判中,法官应注重通过类案检索分析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法官可依托北京法院办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信息平台,按要素对类案进行检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类案检索材料显示可能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不统一问题的,法官应认真甄别是否可作为裁判参考。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疑难问题,应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列明,并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对该疑难问题经研究形成的倾向性意见及说理论证过程。

《意见》规定,要加强完善自由裁量权尺度统一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法官会议、民事办案规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各自作用,积极调动全市法院专业审判研究力量,适时依不同情况以典型案例、法官会议纪要等形式,实现类案自由裁量权统一成果转化。

《意见》指出,要积极调动民事审判“类案人才库”力量,依托全市法院民事审判专家人才,采取专家法官牵头、中基层法院专人负责、定期报送与专题研究相结合形式,统筹安排全市法院民事审判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疑难问题的研究工作,促进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

北京高院副院长蔡慧永告诉记者,案件裁判尺度不一,是司法改革面临的“五大难题”之一,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意见》从理念、机制、手段、保障等四个方面进行系统构建,明确了实现民事裁判尺度统一的目标、原则、方法、路径,力求实现类案裁判尺度的统一,提升民事审判的整体质量,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七、《会议纪要》确立的其他重要司法指导思想
1、司法为民,情理法相统一
最高法院要求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人民立场,胸怀人民群众,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强烈责任感做好审判工作。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意情理法的交融平衡,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还要感同身受讲透情理,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也可以参照情理法相统一的思想,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利益,代理好每一起案件。

2、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
外观主义是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体现外观主义的具体规则,如《物权法》第10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合同法》第49条、《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越权代表,审判实务中应根据具体法律规则进行判断,类推适用也应当以法律规则设定的情形、条件为基础。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疑似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其泛化和滥用。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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