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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故意隐匿财产案件

 北京离婚律师 2019-07-08

一方为达到多占财产的目的,有可能把本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采用隐藏、隐瞒等手段,以逃避分割。换做是你,你该怎么办?

案例简介:

李雷与韩梅梅200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11月协议离婚,双方私下拟定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女儿由李雷抚养;李雷一次性给付韩梅梅10万元,其余房产、车及银行存款归李雷所有。存档协议中记载:女儿由李雷抚养,韩梅梅不付任何抚养费;无住房,双方离婚后自行解决住房;除韩梅梅个人物品外,家中所有物品归李雷,李雷付韩梅梅人民币10万元,已兑现。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分别签有“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离婚后,李雷却发现韩梅梅名下的一张存折中有10万余元。他认为存折上的存款应为自己所有,遂向法院起诉韩梅梅。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李雷、韩梅梅自愿离婚,在办理离婚协议手续时,双方对离婚协议书达成的条款均签字予以认可,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已产生法律约束力。

韩梅梅名下诉争存折内有两笔存款共计10万元,其中6.5万元系双方离婚前的存款。法院判决,韩梅梅名下存折内的6.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进行分割。

北京资深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如在离婚期间另一方发现对方有隐瞒共同财产的,可要求对其财产进行分割,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也许在离婚后才会发现一方有隐瞒共同财产的行为,此时,另一方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再次分割被隐瞒的财产,当然提起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应遵守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为当事人发现该隐瞒的财产次日计算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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