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小孙是一家公司在A项目的员工,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公司)有权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和乙方(小孙)的工作表现、能力及发挥乙方工作技能,调整和调动乙方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或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调换工种,另含晋升、降职、降级等各种形式),乙方必须自觉服从甲方的安排,相同工种系列或职级的工作调整或调动,其基本工资不变。其它情况依照甲方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2019年1月,公司将小孙调岗至B项目(本市内),小孙未同意,公司要求小孙到B项目岗位上班,并不再安排A项目的岗位,致使小孙无法继续在A项目上班,小孙亦未到B项目岗位报到。后小孙因公司调岗而主动离职,并以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员 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本案中公司调整小孙的工作地点系公司自主经营需要,且双方合同中亦有相关约定,公司未降低小孙的工资待遇,调整后的工作地点也没有不便,所以小孙的拒绝调岗属于不服从公司的管理,不属于违法调整工作岗位。因此小孙主张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我国法律的规定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单方调岗的权利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可以进行单方变更岗位,只是需要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同时,还能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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