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员工不同意调岗,逼迫离职是否可以支持经济补偿

 THY7655 2019-07-10

案  例

小孙是一家公司在A项目的员工,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公司)有权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和乙方(小孙)的工作表现、能力及发挥乙方工作技能,调整和调动乙方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或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调换工种,另含晋升、降职、降级等各种形式),乙方必须自觉服从甲方的安排,相同工种系列或职级的工作调整或调动,其基本工资不变。其它情况依照甲方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2019年1月,公司将小孙调岗至B项目(本市内),小孙未同意,公司要求小孙到B项目岗位上班,并不再安排A项目的岗位,致使小孙无法继续在A项目上班,小孙亦未到B项目岗位报到。后小孙因公司调岗而主动离职,并以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员

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本案中公司调整小孙的工作地点系公司自主经营需要,且双方合同中亦有相关约定,公司未降低小孙的工资待遇,调整后的工作地点也没有不便,所以小孙的拒绝调岗属于不服从公司的管理,不属于违法调整工作岗位。因此小孙主张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我国法律的规定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单方调岗的权利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可以进行单方变更岗位,只是需要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同时,还能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