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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还是土地使用权纠纷

 文豪学者 2019-07-11

【案情简介】

原告袁X德承包经营户向法院起诉称:1998年,杭州市某村经济合作社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进行了集体土地二轮承包,原告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从村集体土地分得了一块承包地,2000年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限30年。总承包土地面积4.21亩,承包地座落在X号浦西畈。但被告袁X松在原告承包的土地中,从1998年至2013年X路被征用时,长期被被告侵占0.77亩,除X路征用了原告0.199亩外,至今尚有0.571亩承包土地被被告侵占着。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并要求当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均无果。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侵占原告的承包土地0.571亩,并返还非法占有土地期间的收益损失费23100元。

【律师分析】

本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袁X松的委托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在全面分析本案相关证据和参与庭审的基础上,本律师提出了如下代理思路和意见:

首先,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地块总承包面积和范围不清、四至不明,原告无法证明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原告在庭审中,虽然提交社区证明,欲证明诉争土地由原告承包,但原告在庭审中又陈述说诉争土地在面积不清、四至不明的地块内。

其次,诉争土地长期以来一直由被告使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村经济合作社在集体土地二轮承包中收回了诉争土地,并承包给原告使用。

最后,本案实系土地使用权纠纷,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内容模糊不明的情形下,有关原被告哪一方有权使用诉争土地的问题,原告应当先向人民政府要求明确其承包地面积和四至范围,确定诉争土地属于原告承包地范围,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无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第53条的规定,要求被告退还土地。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前置处理,不服处理结果的,才能向法院起诉,故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侵占了其土地,应首先举证证明其具有争议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原告持有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所记载的内容,无法确认原告享有诉争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实质为土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当事人(即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土地使用权纠纷,是指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不清所引发的争议。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和前提,两者是相互依存关系。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首先,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上看,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当事人一般是村集体组织和村集体成员之间,双方不是平等关系,而是隶属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当事人一般是村集体成员之间,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其次,从法律内容和性质上看,土地使用权纠纷表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之间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由谁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特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两个或多个土地使用者就同一土地的使用权发生的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表现为土地所有者(即发包人)与土地使用者(即承包人)之间就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纠纷,包括土地流转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纠纷。

最后,从法律适用和程序上看,土地使用权纠纷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其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必须先由行政机关来确认权属关系,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确权决定不服,才可以提起诉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则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当事人可以向土地承包管理的行政机关申请仲裁,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原告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地范围面积不清、四至不明。且原告在庭审中也承认,诉争土地的部分面积在面积不清、四至不明的地块内。因此,无法确定原告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也无法判断发包人是否将同一土地发包给两个以上承包人,在无法确定谁是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何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是不能确定原告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因此,本案应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即由人民政府先明确发包人是否将面积和四至清楚的土地承包给当事人,明确诉争土地属于原告的承包地范围,原告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如行政机关确认诉争土地不属于原告的承包地,原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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