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越来越多,大家也都习以为常,但是广东深圳的一起劳动纠纷结果竟让人有点意外,原因是某一学校的员工因为赌博被行政拘留,学校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于2015年2月1日解除了劳动合同。 也因此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经仲裁后员工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判学校无需支付赔偿金。 【一审败诉,员工不服】 员工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了一个极有杀伤力的理由,认为学校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属违法解除,要求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85840元、律师费用人民币5000元。 学校则称:原告作为学校的原工作人员,应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教育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其因赌博而被行政拘留后,学校依据《教师法》、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师德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教职员工行为纪律管理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 另外,学校虽然成立了工会,但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征求了工会的意见,并由工会副主席与原告进行谈话,而原审法院庭审时并未就此问题进行辩论,亦未要求学校就此补充提交证据故学校的解除属于合法合理的,应当维持原判。 【二审,反败为胜】 后案件经中院审理查明,学校确认其单位成立工会,并提交教育工会于2002年9月26日批复其成立工会委员会的批文。同时,学校在二审庭审中提交了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6日开具的两份《情况说明》,该说明表示学校辞退该员工征求了工会的同意且由工会副主席与员工进行的面谈,对上述证据不予质证。 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原告主张学校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未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的行为,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予以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学校成立工会委员会,学校主张已通知工会,但未能提交其在高进起诉前通知工会的有关证据,其在二审阶段提交的两份情况说明,系本院二审期间制作,原告不予确认,故学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违法。 二、原告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法律规定,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赔偿。关于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工资标准以及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明细以及学校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确认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4867.67元。 故本案中,原告于2007年9月1日入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2月1日解除,则学校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3015.05元(4867.67元×7.5年×2倍)。 三、原告主张学校支付律师费的请求合法,予以支持! 很多人认为律师费没有约定的,一般不能要求败诉方承担,但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本案中,因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全部获得支持,故应按其诉讼请求成立部分占其全部诉讼请求的比例确定学校应支付的律师费金额为4252.97元。 【法务帮提示】 1、劳动用工中工会的作用往往被单位忽视,因此员工一旦注意到了,将对员工非常有利。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关于工会,后出台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也再次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此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现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不通知工会,基本上会被判违法解雇。 3、但是关于工会的规定以及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律师费的规定,各地的司法实践也不一样,因此,建议单位以及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最好先了解清楚当地的法律规定,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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