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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发出商品的核算及管理

 GNLB 2019-07-13
摘 要:企业发出商品属于库存商品的组成部分,如何进行发出商品的核算与管理,发出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及相关应收账款的核算与管理,关系到准确核算企业的收入及期间利润。笔者结合多年在审计实务工作中的所见所闻,对当前企业发出商品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总结几点建议,希望可以为相关会计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发出商品 收入确认 应收款核算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1(c)-089-02
  当企业存在所销售商品需要客户对其进行质量检验或是为满足异地客户生产需求按合同供货量的一定比例给客户提前备货等情况下需要企业将所生产商品按合同发往客户指定地点。但这些商品在发出时点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无法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对发出商品的核算与管理、收入确认时点的认定、应收账款的回收与核算均关系到企业各会计期间的收入及利润指标的完成。
  1 目前企业对发出商品核算及收入确认、应收款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发出商品核算科目不规范
  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列示科目编号为1406为发出商品,与科目编号1405库存商品同为资产负债表存货项下的明细科目。发出商品应按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但目前大部分企业未启用发出商品科目,未按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品种进行明细核算,而是与实际在库商品合并记录,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库存商品形态。以致企业财务部门不能准备提供发出商品的余额构成,亦不能为日后合同供货情况的核对及成本结转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审计实务中发现部分企业采用excel表格进行发出商品的备查核算,也只是简单记录余额无明细构成,导致经常出现漏记或是多计的情况。
  1.2 收入确认时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目前针对发出商品收入确认时点实务中主要有几下几点处理方式。
  (1)在商品发出时点确认收入。(2)在客户签收时确认收入。(3)在对方验收后出具验收单时确认收入。(4)根据利润指标完成情况随意确定收入确认时点。
  可见发出商品收入确认进点的认定与企业的经营指标存在直接的关系,特别是发出商品较多的企业,其对经营指标的影响更为突出。好多企业未按自身产品特点制定具体收入确认标准,对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原则不明确,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成为企业调节收入、利润的一种手段。在利润指标完成比较乐观的情况下会人为延迟确认发出商品收入,在利润指标达不到预期目标的情况下会提前确认发出商品收入,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1.3 应收账款核算及管理不规范
  因企业存在同一客户在年度内签定多笔合同的情况,而发出商品及收入确认、回款均与合同直接相关,企业一般是按客户进行应收款核算,未对同一客户项下的不同合同设置明细科目进行细化核算与管理。而现实工作中大型集团公司又存在集中招标分散结算的情况,即由集团公司统一招标确认供应商,统一签订合同,供货后配送至各下属单位,由下属单位进行货款结算。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合同签订方与货款结算方不一致的情形,企业按合同签订方确认应收账款,因未按合同号进行明细核算,回收货款时会计人员又将下属单位的来款确认为预收账款,导致企业应收账款及预收账款均不能准确列报,造成人为的往来差异。
  2 发出商品核算、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及应收账款管理的几点建议
  2.1 发出商品的核算
  企业应设置发出商品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并按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按合同发货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发出商品—**商品(可按合同号设置明细科目)
  贷:库存商品—**商品
  发出商品经客户质检发生质量问题出现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商品
  贷:发出商品—**商品(**合同)
  一般企业营销部门均设有合同台账,由销售内勤人员负责登记、维护台账信息,营销台账分年度登记合同号、客户名称、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合同金额等。由于营销部门负责按客户需求为客户发货,因此,营销台账应同时登记发出商品信息,这样既能保证将来与财务做到账、账核对,也能及时了解每笔合同的供货进度,准确反映尚未供货信息,便于企业安排生产计划。
  2.2 收入确认时点的确认
  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第14号——收入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企业一般是按合同发货,所以合同会约定供货数量、单价、合同额,因此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能够满足,合同会约定货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企业自产产品的成本也能够计量,发出商品的收货地址一般为客户指定,因此在产品发出后,企业一般失去了继续管理权及有效控制。因此如何介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成为收入确认的主要判断标准。笔者认为,收入时点的确认应根据企业自身产品特点制定,不同企业对发出商品收入确认时点是不同的,区别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说明如下。(1)因企业销售商品一般均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对合同约定客户签收商品即视同权利、义务转移的情况下,在收到客户签收单时即可作为收入确认时点。这种情形所涉及的产品客户一般只需进行数量及外观的查验,不需要进行内在产品技术参数的检测。(2)在合同约定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需待客户根据合同所供产品数量完成抽样检测并针对该批次产品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也就是说客户完成抽样检测,且抽样数量、检测结果均达到预定目标,认为可以接受该批次产品,在客户出具验收单的时点即可认为所供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3)在合同约定需要单台(机)检测的产品,如精密仪器、仪表、计量设备等,则需待客户根据合同所供产品数量完成单台(机)检测,在所检测技术参数、指标均达标的情况下才会出具该批次产品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企业应在取得客户的验收单或验收报告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在需要单台(机)检测的情况下,一般会约定如果检测合格率达不到一定标准将整批次退货。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必须待按合同所供批次产品全部检测完成且收到客户验收单时才能认为所供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3 应收账款的核算与管理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时点应确认收入,企业应作如下分录。
  借:预收账款—**客户**合同(合同约定有预付款的)
  借:应收账款—**客户—**合同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合同)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同时结转该合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产品—(**合同)
  贷:发出商品—**产品—(**合同)
  建议企业在应收账款按客户名称进行核算的前提下再按合同号进行明细核算,这样可以清晰地反映同一客户不同合同的预收款、应收款及后后续收款情况,便于日常会计核算中与客户对账及对营销人员的回款考核。同时营销部门的销售台账上也針对每笔合同记录收入确认时间、已收货款信息,每月末负责销售台账登记人员与分管应收账款的会计人员核对客户余额及当月收款信息,发现未及时查找、核对。
  2.4 与发出商品、收入确认相关的原始凭证
  2.4.1 发出商品确认相关的原始凭证
  企业在发出商品增加的会计凭证时,应附发运单及收货单位的签收单,以便将来与对方单位对账时有据可依。
  2.4.2 收入确认相关的原始凭证
  (1)在合同约定客户签收商品即视同权利、义务转移的情况下,在收到客户签收单时即可做为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认凭证应附对方客户的签收单。(2)在合同约定需要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或是单台检测时,收入应在客户完成检测并对合同商品出具验收单时确认,因此收入确认凭证后应附客户验收单,且验收单上应标注合同号,以此确认收入、挂账应收账款。
  2.4.3 应收账款回款相关原始凭证
  因企业的合同均按不同区域由分管业务人员负责,应收账款的回收一般均与营销部门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直接相关,应收账款催收也由分管业务人员负责,现在的货款结算一般均为银行承兑汇票或是网银转账结算,因此每笔回款原始凭单上应请业务人员标注合同号,财务人员据以按合同号及回款单位登记应收账款明细账,同时营销内勤人员应据以登记合同台账上的此笔合同回款。
  2.5 营销部门应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发出商品相关信息核对
  企业营销内勤应定期(一般每月末)与财务分管发出商品及应收账款核算人员核对发出商品信息及应收账款回款、余额情况,发现不符或未达及时查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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