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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城区这里将被征收,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出炉!

 高尚强大 2019-07-14

为确保我市沿江路(竹栏街段)改造工程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征收沿江路(竹栏街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高州市沿江路(竹栏街段)改造工程。

二、房屋征收范围

以高州市沿江路(竹栏街段)改造工程房屋征收红线为准。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高州市潘州街道办事处,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五、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上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按照《高州市沿江路(竹栏街段)改造工程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执行。

六、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高州市沿江路(竹栏街段)改造工程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1日

附件:

高州市沿江路(竹栏街段)改造工程

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

为了确保我市沿江路(竹栏街段)改造工程顺利推进,特作出以下方案。

一、房屋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被征收人选定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随机确定的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作出的现行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在规划征收房屋红线范围内,以被征收人的房屋产权证为准,其房屋被全部征收的,或将剩余部分房屋全部交给征收部门征收的,称为被征收全拆户;其房屋被部分征收的,称为被征收半拆户。

二、对被征收人所征收的房屋使用土地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半拆户,按照现行市场评估的房屋和土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三、对被征收人所征收的房屋使用土地面积超过或等于30平方米的,以及所征收的房屋使用土地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全拆户,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1、按照现行市场评估的房屋和土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2、按1∶1.2比例在潘州街道坡耀门前岭落实拆迁安置用地(该土地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并以竹栏街土地和门前岭安置用地的现行市场评估价格差额作为参考依据,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本条规定的被征收人经按上述比例安置用地后,尚不足60平方米的,可在门前岭适当上浮安置至60平方米土地,面积差额按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报告》中的现行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向政府支付差价。

四、对于半拆户在道路规划征收房屋红线范围外的房屋或土地,剩余的房屋或土地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鼓励其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征收及收回;剩余房屋或土地面积大于30平方米的,若愿意提供的,也由房屋征收部门一并征收及收回。补偿方式参照第三条规定执行。

五、按第二条及选择第三条第1种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除按其在竹栏街被收回的土地面积据实补偿外,再根据其所收回的土地面积的0.2倍,按评估机构对门前岭安置用地的现行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另作土地价值货币补偿。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户(以房屋产权证为单位,下同)1500元/月,临时安置期为18个月,一次性补助27000元/户。

七、搬迁补助费按5000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偿。

八、对被征收人需要迁移的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空调机、热水器等设备一次性补偿迁移和安装补助费3000元/户。

九、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高州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具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根据被征收人土地价值补偿和被征收房屋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总额计算奖励金:1、在规定期限内提前20天完成搬迁的,奖励补偿总额的15%;2、在规定期限内提前15天完成搬迁的,奖励补偿总额的12%;3、在规定期限内提前10天完成搬迁的,奖励补偿总额的8%。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再实行搬迁时限奖励。

十一、被征收人的具体安置用地位置由征收实施单位潘州街道办组织实施。对列入安置用地范围的被征收人,在征收人规定的时段内,根据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安置用地地块。以5天为一个时段,同一时段签订的,采取抽签方式决定。

十二、拆除、清运房屋及其他构筑物的余泥、杂物的所有手续和费用由市政府组织进行预算,报财政审核批准并作出资金安排后,由业主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具体实施执行。

    十三、被征收人在安置地建房时,如遇到软基地块,可向安置用地单位潘州街道办提出,经委托专业评估机构鉴定属实,可由造价公司对该地块与同区域内其他正常地块建造基础之间的差价进行评估,所需鉴定、评估等费用及该超深基础部分价格,由市政府财政审核后拨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潘州街道办负责支付给所申请的被征收人及相关单位。

十四、对被征收人办理安置用地(包括上述购买的上浮安置地)的用地和房屋规划、报建、验收、登记发证等相关手续费用,由市政府财政审核垫付。

市自然资源局和住建局配合做好上述安置地的用地和房屋规划、报建、登记发证的审批工作。

十五、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安置用地“三通一平”(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工作。

十六、被征收人在符合高州市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剩余土地进行回建的,按拆旧建新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建房屋规划允许六层半以内,优惠措施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十七、安置用地新建房屋规划允许8层以内。

十八、本方案未尽事宜,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准,并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高州市人民政府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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