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计量管理主要涉及温湿度管理、戥秤、温湿度计选用和功能管理(检定或比对)和数据或记录管理四个方面。本文先谈谈温湿度计。 温湿度计,法律规定有家用和工作用之分,常被忽视而用错: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具体说来,无检定合格证,就是CMA(早期为CMC)标志和编号,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是工作场合,必须使用有CMA标志和编号的计量器具;无此标志则仅限教学演示或家用。不少公司忽视这一点,将家用温湿度计用于门店的温湿度监测,无疑构成管理缺陷。 GSP对药品零售店温湿度计的精确度无明文要求,但是在批发企业部分有明确要求: GSP《附录三温湿度自动监测》: 6.系统温湿度测量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6.1.测量范围在0℃—40℃之间,温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0.5℃; 6.2.测量范围在-25℃—0℃之间,温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0℃; 6.3.相对湿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5%RH。 笔者认为,批发企业的自动监测调控与零售店的人工监测和调控,可以有差别的仅限于频率,前者以数分钟为监测、调控和记录频度,零售以数小时(每日两次)为监测、调控和记录频度,企业在制定内部质量控制标准和操作规程时没有理由再放松计量精确度的要求,应该以上述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 返观实际情况,一些零售店实际使用的家用温湿度计,湿度精确度无说明,温度明示精确度±2℃。仅考虑0℃以上情况,再考虑有效数字(0.5=0.45-0.54;2=1.5-2.4),其实际精确到不及标准规定的1/4。 一般情况下,家用温湿度计同时有没有计量器具检定合格标志(CMA或CMC)。 温湿度计的选用是计量管理一项基础工作,基础不牢,则基于其上的监测、调控、比对都将无从谈起;再进一步基于温湿度对药品质量的管理也无从谈起。 计量器具检定合格标志 ▼ 仅限家用或演示的温湿度计 ▼ 可用于工作场合的温湿度计 ▼ 本文为中国药店原创/整理, 图片来源:品牌方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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