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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新的“十项准则”出来了,教育行业的败类,将无处可藏

 郑王静晓 2019-07-15

日前教育部正式印发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明确规定,准则中的禁行性规定是底线,是从事教师职业的最低要求,是大中小幼职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必须遵守的,是不可触碰的红线。

这次公布的准则是对“十条红线”、“红七条”等师德底线的继承和发展。对于发生准则中禁止行为的,要态度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绝不姑息。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那么,哪些行为是新的“十项准则”所坚决禁止的呢?具体为:

1、任何教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任何教师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任何教师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高校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5、高校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6、高校教师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7、高校教师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8、高校教师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9、高校和中小学教师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10、中小学教师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11、中小学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3、中小学教师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4、中小学教师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15、中小学教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16、中小学教师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7、中小学教师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18、幼儿园教师不得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19、幼儿园教师不得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20、幼儿园教师不得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21、幼儿园教师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22、幼儿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得歧视、侮辱幼儿,严禁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新的“十项准则”无疑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有着“紧箍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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