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定律(The Law of Demand) 任何物品的价格下降,其需求量必定上升。 除去价格与需求量这两种变量之外,影响物品需求的其他变量还有很多。其他可变但假设不变的量(ceteris paribus)可称为参数(parameter)。而其他变量哪一种可变哪一种要假设不变是需要斟酌的,因为需求定律不可假设其他变量全部固定不变或全部都变,即需求定律的成立,必然要除该物品的价格及需求外,某些其他变量可变,某些其他变量不可变。因此,选择变量成为了一门学问。 M.Friedman 于1949发表的《马歇尔需求曲线》(the marshallian demand curve) 提出,假设金钱收入不变和假设实质收入(功用数字)不变二者大致相同,在一个没有失业的社会中,某物价格下降不会导致人民实质收入上升,功用分析所容许的嘉芬反论,不过是局部均衡的结果,要以社会整体的一般均衡来看世界,嘉芬反论就不能成立。例外情况也有,嘉芬反论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但他从一般均衡出发的理念与一般数学方程式的空空如也的一般均衡大为不同。 逻辑上,只要有竞争,嘉芬物品就不可能存在。或者将内凸定理用来否决嘉芬反论。 选择不变量似乎总是无法满意,从广泛适用性的角度出发考虑,认为不变因素越少越好,可变量越多越好,提出了三点:
其中,选择让第3项的间接因素变动的理由是,要尽可能不考虑这些变量对需求定律的影响,以中间变量作为解释,可以让需求定律不被推翻,但也丧失大部分解释能力。 也可以倒过来,以需求量为独立变量,价格为依变量,分析效果相同。 M.Friedman 的《价格理论》(price theory)中提出的关于需求定律的其他不变量的分析从另一个角度讨论了需求理论的问题。 即使如此,品味的转变会导致整条需求曲线右移(需求up)或左移(down)。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变了,就说这个人的品味有所转变,那便即是说,所有行为都可以用品味转变来解释,也就没有任何事实可以证明行为解释的意义了。所以要以需求定律解释行为,先假设每个人的品味不变。 价,是一个消费者对某物品在边际上所愿意付出的最高代价,是该物品在边际上最高的用值(use value,某物品给予拥有者或享用着的最高所值,或这个人愿意付出的最高代价)。换值,是获取该物品时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在市场上,就是该物品的市价了。而某物品的边际用值比市价高,消费者会多购一些;若低,则不会购买,这是个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假设使然,这样在均衡性上,市价就与最高的边际用值相等。 而一些没有市场的物品,不存在市价之说,此时就需要谈代价了。以代价(以其他物品替换)来说,人的选择均衡点是代价等于最高的边际用值。 价格也永远是相对价格,代价也是。所谓相对,即a物品之价,永远是b或c等其他物品要付出来替换的「量」。没有市价,分析更困难,但因为有最高代价的指引,所以可说要放弃的一定是需求者正在拥有的。 价格通常用现值量度——将来才付之价要用利率折现,这是因为选择的决定通常是现在的,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市场利率不存在,分析就更困难,所以一方面要用最高边际代价,另一方面要用其他的现象来估计时间的负值。 价有动态、流动和静止之分,重要的是量的动态必定要与价的动态相同才没有分析的矛盾,二是只要动态相同,需求定律没有例外。 需求量也不尽等于购买量 ,出售量,供应量,成交量,购买量等等之间都不能划等号。需求量是指在不同的价格(换值)下最高的不同需求量的界线。而凡是质量被直接量度而算价的,是有质的量。而同样一条需求定律在不同人手上会有不同的威力,解释行为则完全不是政府数字加上几条方程式即可办到的。 1844年,J.Dupuit首先提出了消费者盈余,简单地说,用值与换值的差额就是消费者盈余了。比如水的用值很高,换值却很低。比如你在野外愿意出多少钱买一杯情节的水?在边际上,水的最高用值与换值(价)相等,消费者盈余为零,但边际前,其用值皆是高于换值的,每杯皆有盈余。 价格有弹性,系数大于一,价格下降会导致消费增加(出售者收入增加),价格与消费的动向背道而驰。价格无弹性,系数小于一,价格与消费的动向并驾齐驱。一条曲线上可以用数之不尽的价位,价格弹性系数可以价价不同:曲线上某部分的弹性系数大于一,某部分小于一。价格弹性系数主要由代替物品的多或少及其价格决定的。 需求第二定律(the second law of demand),为了让我们有一个关于价格弹性的规律,可以增加一点解释行为的功能,需求第二定律说,弹性系数的大小与实践是正数连系的,若某物品减了价或加了价,价变之后时间越长,弹性系数越高。物品的价格弹性,除了该物品本身的性质外,主要是由其他代替物品的多少及它们的价格决定的,代替愈多愈相近,价愈低,该物品的价格弹性系数就愈高,而找寻代替物品需要时间,因此时间愈长,替换的机会就愈大,该物品的价格弹性系数是与时间正数连系的。但有时替代物品是众所周知的,不需要找寻,这样价格上升,消费者立刻转用已知的替代物品,但用了一段时间,认为不称意,就转回旧物那方面去。这样需求第二定律就被推翻了。因此需求定律本身就足够代表约束行为的定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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