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书 2.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3.治安管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治安管理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治安管理处罚扣押的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6.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记录 7.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8.现场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9.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10.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11.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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