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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财空地失”,你说可怕不可怕

 江湖无岁 2019-07-17

“以租代征”=“财空地失”,你说可怕不可怕!

目前,在我国农村地区,“以租代征”现象十分普遍,很多机构打着“以租代征”的幌子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很多老百姓不仅上了套亏了自己,还损伤了自己的土地。但是即便这样,很多老百姓到现在都不知道自己被套路了,也不知道什么是“以租代征”,被眼前的小营小利蒙蔽了双眼认为“以租代征”好处颇多。今天浩硕律师就针对“以租代征”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揭开“以租代征”的伪善面纱。

“以租代征”=“财空地失”,你说可怕不可怕

一、 什么是“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相关机构被规避这些程序、逃避缴纳税款、避免承担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义务而出现的一种违法行为,即租用农民土地,将农民的集体土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并在规划之外私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行为。

二、 “以租代征”违法的法律依据。

“以租代征”现象的出现严重冲击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影响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同时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以征代租”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方必须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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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以租代征”的危害。

首先,从土地本身的性质来说,农业土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对土地的质量具有破坏作用,农民在“以租代征”结束后重新获得土地时,只有经过长时间的休耕才能帮助土地恢复应有的营养。

其次,很多老百姓将土地进行“以征代租”主要是认为租金较高,被租金所诱惑。然而从长远角度分析,“以征代租”的租金实际低于整体收益,由于目前国家为鼓励耕地,不仅取消耕种的各种税种,还发放补贴,各类收益加上庄稼的收成,其收益大于出租价格。同时,由于土地受损,后期需要大量资金恢复耕地,这样“以征代租”更加得不偿失。

此外,对于“以租代征”期间产生纠纷时,由于“以租代征”违法了法律规定,所以村集体并不会帮助确权,农民维权相当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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