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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实务:阻碍执法现场民警如何处置?

 anyyss 2019-07-18

当民警遇到被执法者当场下跪、抱大腿、无理纠缠、煽动起哄:高喊警察打人啦、轻微暴力阻碍、侮辱威胁、严重暴力阻碍、拒不接受检查盘查等情形时如何处置?

基本原则

(一)表明身份,控制好情绪;

(二)警告在先,语言要规范;

(三)形成优势,及时的控制;

(四)全程记录,固定其证据;

(五)快速带离,依法处置。

案例:具体情形处置

1.煽动群众,行为人一高喊“警察打人啦”等方式干扰民警执法。

1.口头警告。大声警告:“我们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没有打人,请立即停止你的违法行为。”

2.澄清真相。大声向围观群众澄清:“我们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有全程录音录像,没有打人,请大家配合。”

3.口头传唤。口头警告无效的,民警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行为人:“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现依法口头传唤你到XX派出所(公安局)接受询问”,依法对其进行传唤。

4.强制传唤。如行为人不接受传唤,民警告知其:“由于你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现依法强制传唤你到XX派出所(公安局)接受询问”,依法对其进行强制传唤。

5.控制带离。对决定强制传唤的嫌疑人,迅速将其控制,立即带离现场。

2.当场下跪,行为人采取下跪等极端方式博取同情,引发围观。

1.转移位置。避免站在下跪人正前方,迅速绕至其侧面或后面,对下跪人进行劝解。

2.口头警告。不听劝阻的,大声警告:“你的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请立即停止”。

3.口头传唤。口头警告无效的,民警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行为人:“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现依法口头传唤你到XX派出所(公安局)接受询问”,依法对其进行传唤。

4.强制传唤。如行为人不接受传唤,民警告知其:“由于你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现依法强制传唤你到XX派出所(公安局)接受询问”,依法对其进行强制传唤。

5.控制带离。对决定强制传唤的嫌疑人,迅速将其控制,立即带离现场。

3.无理纠缠,行为人采取躺地、抱大腿、躺车下等方式阻碍执法。

1.摆脱纠缠。通过劝解、扳手、拽臂等措施,脱离与行为人的直接接触。

2.口头警告。不听劝阻的,大声警告:“我们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你的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请立即停止”。

3.口头传唤。口头警告无效的,民警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行为人:“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现依法口头传唤你到XX派出所(公安局)接受询问”,依法对其进行传唤。

4.强制传唤。如行为人不接受传唤,民警告知其:“由于你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现依法强制传唤你到XX派出所(公安局)接受询问”,依法对其进行强制传唤。

5.控制带离。对决定强制传唤的嫌疑人,迅速将其控制,立即带离现场。

4.侮辱威胁,行为人以辱骂、威胁等方式干扰民警执法的。

1.控制情绪。民警不要进行言语上的还击,更不要与行为人对骂。

2.口头警告。不听劝阻的,大声警告:“我们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你的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请立即停止”。

3.口头传唤。口头警告无效的,民警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行为人:“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现依法口头传唤你到XX派出所(公安局)接受询问”,依法对其进行传唤。

4.强制传唤。如行为人不接受传唤,民警告知其:“由于你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现依法强制传唤你到XX派出所(公安局)接受询问”,依法对其进行强制传唤。

5.控制带离。对决定强制传唤的嫌疑人,迅速将其控制,立即带离现场。

5.轻微暴力,行为人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行为阻碍民警执法。

1.口头警告。大声警告行为人:“我们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你的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请立即停止”。

2.徒手制止。口头警告无效的,可以徒手制止;徒手无法制止的,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制止(辣椒水、警棍等)。

3.口头传唤。口头警告无效的,民警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行为人:“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现依法口头传唤你到XX派出所(公安局)接受询问”,依法对其进行传唤。

4.强制传唤。如行为人不接受传唤,民警告知其:“由于你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现依法强制传唤你到XX派出所(公安局)接受询问”,依法对其进行强制传唤。

5.控制带离。对决定强制传唤的嫌疑人,迅速将其控制,立即带离现场。

6.严重暴力,行为人一拳打脚踢、使用器械等严重暴力行为阻碍民警执法。

1.口头警告。大声警告行为人:“我们正在执行职务,你的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请立即停止”。

2.依法制止。口头警告无效的,可使用徒手制止;徒手无法制止的,可以依法直接使用警械制止。危及民警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制止;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可直接使用武器制止。

3.依法传唤。制止暴力行为后,民警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行为人:“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现依法口头传唤你到XX派出所(公安局)接受询问”,依法对其进行强制传唤。如果行为人拒绝接受传唤,依法对其强制传唤。

4.控制带离。对决定强制传唤的嫌疑人,迅速将其控制,立即带离现场。

7.拒不配合,在盘查、检查时,行为人反锁车门车窗拒不接受检查的。

1.依法警告。经示意行为人接受检查,行为人拒不配合的,大声警告行为人:“我们正在执行职务,你的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请立即开门(窗)接受检查,否则将采取破门、破窗等强制手段排除妨碍,造成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2.排除妨碍。警告无效的,经口头或其他方式请示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破门、破窗等强制手段排除妨碍,要求行为人接受检查。对于车内正在发生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行为的,现场民警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手段排除妨碍。

3.口头传唤。民警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行为人:“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现依法口头传唤你到XX派出所(公安局)接受询问”,依法对其进行传唤。

4.强制传唤。如行为人不接受传唤,民警告知其:“由于你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现依法强制传唤你到XX派出所(公安局)接受询问”,依法对其进行强制传唤。

5.控制带离。对决定强制传唤的嫌疑人,迅速将其控制,立即带离现场。

6.救治伤员。造成人员伤亡的,民警应通过立即拨打120等措施进行救助。

7.固定证据。处置过程应按规定全程录音录像,造成财产损失的,民警应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对现场损失情况进行固定,事后依法处理。

注意事项

(一)口头传唤

1.必须有两名以上民警进行;

2.传唤时必须出示证件,告知理由和法律依据。

(二)强制传唤

1.事先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须立即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2.应告知传唤原因和依据,被传唤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3.应当场或返回公安机关后立即制作现场笔录,并由被传唤人和民警签名,被传唤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三)徒手制止

1.以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

2.应避免直接击打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徒手制止女性行为人,应避免接触其胸部等敏感部位。

3.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立即停止。

4.造成人员受伤的,应立即采取挡打120等救治措施。

(四)使用警械、武器

1.使用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必须要经过先行警告程序,并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

2.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3.符合使用警械条件,但现场没有警械或使用警械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可使用除武器之外的其他物品,对行为人进行控制。

4.造成人员受伤的,应立即采取拨打120等救治措施。

5.使用武器的,应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五)强制手段

1.确实需要采取破门、破窗等强制手段时,应使用破门、破窗工具,尽量选择无驾乘人员的一侧,人员满座时,可选择驾驶员一侧,尽量减少因强制手段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因采取强制手段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应立即采取救治伤员、控制损失扩大等措施,全面固定相关现场证据,为后续善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保障。

来源:上岸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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