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中国(大陆、内陆)的三、四线城市也在开始堵车了,当然以上下班高峰期堵车为主。而二线城市的主干道往往是昼间大部分时间均堵,小部份时间不堵;一线城市的主、次干道则是昼间皆堵,有时候甚至要堵到晚上9点左右才能比较畅通(当然是对某一道路而言是某一个或某几个路段堵车,不是一条道路的全线都在堵车)。 常有人说,香港、新加坡等地,地狭人稠,路窄车多,车辆数量与道路面积之比不逊于中国内陆一线城市,但却很少发生堵得完全静止不动水泄露不通的情况。据称,其原因之一为驾驶员素质较高,自觉遵守道路通行规则,不开斗气车等等。但笔者根据切身体会,堵车更重要的原因是落后的、低水平的道路交通管理。因为这不但直接导致拥堵,而且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素质起到逆向促进作用。 试述如下: 一、无牌证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际应属于机动车范畴)、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摩托车)在大街小巷自由穿行。不论道路上有多少车,这些车都会一路见缝插针有空就钻,在各个车道上自由切换,严重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而对这些两轮、三轮车,交警一般是放任自流,任其率性而为。笔者所在市的交警部门曾组织过针对摩托车的专项整治行动,还提出了“有牌证、限两人、戴头盔、靠右行”的十二字口号。但整治行动一结束,除了戴头盔一项继续遵守得较好之外,其他情况又一如整治之前。 而这些两轮、三轮车一旦出了事故,即使是因为这些车辆的单方违法行为所致, 一些处理事故的交警也会劝说本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另一方机动车驾驶员自认承担事故全责,原因是这些两轮、三轮车无牌无证未投保交强险,其驾驶员又往往属于所谓的“弱势群体”,如实认定事故责任的话,无责任一方很难得到赔付(严格地说,这种方式已构成保险诈骗行为,非两、三轮车一方的驾驶员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是受害人,提出此种处理方式的交警是教唆+帮助行为人,出具不实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属于保险诈骗的帮助行为)。可想而知,按这种处理方式,这些两、三轮车将更加肆无忌惮地放飞自我,使交通秩序更进一步恶化,进而导致更加拥堵。 二、笔者长期以来的亲身经历:早上从本市S区驶上内环快速路(内环快速路属于本市城市道路),行驶到L区下内环快速路然后赶往工作地点。而内环快速路在L区下道的匝道本来可以三排车并行,但是L区的交警长期以来都在匝道与L区道路汇合的路口用锥形筒甚至警用摩托车封掉匝道上的一个车道(如下图):
究其原因,是因为本市各区交警部门由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直属调整为由各区公安分局所属之后便各自为政,想方设法控制其他地区进入本辖区的车辆流量,所谓“死道友不死贫道”,堵他区不堵我区。内环快速路由交警总队下属的内环快速路支队负责交通管理,所以L区交警的前述做法,目的就是“堵内环不堵L区”。其实好几年前内环快速支队也干过类似事情,他们在S区上内环的匝道与内环快速路主道交汇处封闭匝道上一个车道,以实现“堵S区不堵内环”。但近几年内环快速支队不复为此行为,其原因,笔者分析,一是内环快速路扩宽后堵车的矛盾有所缓解;二是内环快速支队直属于交警总队,总队毕竟要考虑整个主城区的交通畅通状况,因此会干涉、制止内环快速支队的狭隘行为。 三、笔者的一次亲身经历:早上驾车在主道上由图中下方往上方正常行驶,行至一处与支路汇合并在主道上设置有红绿灯的地点,遇一交通辅警在指挥交通: 当图中的绿灯亮起时,交通辅警却拦停主道上的车,让支路上的车先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规定,此时主道上的车只能停车让支路的车先行);当绿灯熄灭红灯亮起时,此时支路上的车已经全部进入主路,此交通辅警却不示意主道上的车前行,任主道上的车静等红灯熄灭。主道上的车要等待一至二个绿灯之后,第二、三个绿灯时才能通行。要这样操作几次,导致主道上的车堵了数公里远。真不知道这位仁兄究竟是在疏导交通还是制造拥堵。 四、笔者又一次亲身经历:笔者早上需要先驾车送人到某单位,再驾车赶往工作地点。为方便该单位的人员下车进入单位,交警在该单位大门外车道上划设了大约两个乘用车长度的临时停车位,允许车子在此车位上短暂停留,下人后立即驶离。此乃利民之举,笔者万分拥护。但一日笔者驾车行至该单位附近时,遇到下面的情况: 图中,A、B两车已驶入停车位正在停车下人,C、D车在等待A、B车下人后驶离再驶入停车位下人(C车已部分入位),E车停在D车之后大约间隔一个车的距离。E车驾驶员是一名女性,其将车停在路上,自己在车上化妆。笔者驾驶F车来此,因为要到临时停车位停车下人,故提前进入右侧车道,但行至E车后方时,遇E车较长时间停止不动,这时笔者面临两个选择:一是死等E车开动后跟着前进,二是如图中红色斜线所示,借道左侧车道超过E车再驶入右侧车道然后入停车位。由于E车的女驾驶员以道路为化妆室,不知其何时才开动,而根据笔者经验,如果路上不耽搁,当可比正常时间提前20分钟左右赶到上班地点,如果等待E车5到10分钟,则赶到上班地点将比正常时间晚到20至30分钟,因为一旦耽搁这5至10分钟,行至中途都将迎来拥堵的最高峰,从而导致在路上需要多花费40至50分钟。在此种情况下,笔者当然选择了前述第二种方式。但是因为D车停在图中所示位置等前面的车驶离,笔者的车只能停在图中所示位置。这时后面来了一辆公交车,因过不去拼命按喇叭。一名交警遂过来干涉。平心而论,如果交警来指出笔者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要进行处罚,笔者都认了,只是要求交警处罚前须听取笔者的陈述和申辩(笔者拟将E车的违法停车导致右道无法通行作为申辩理由),至于交警采纳与都没什么关系;但如果交警根本不听申辩就要处罚,笔者也不会与之纠缠,毕竟对于警察的现场执法行为“服从在先,异议在后”的道理笔者还是懂的,只是交警不听取申辩的话事后笔者必定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就在于,该交警一来就叫笔者立即驶离。从当时的情况看,在D车未前行的情况下,无论驾F车继续驶入右道,还是向左转向进入左道,都不可避免地要与D车亲密接触。此时笔者遂告诉交警,前面的D车没有前行的话,笔者无法驶离,交警立即指责笔者在制造拥堵。笔者当然要告知其E车停在路上,驾驶员在车里化妆,持续一段时间了,为什么交警不让其驶离?估计该交警想不到笔者竟敢提出质疑,遂蛮不讲理地说,我就只看见你在堵塞交通了。笔者听了当然不服气,立即怼回去,说“你在选择性执法”。交警仍然不顾前因后果,强词夺理地说笔者驾车不讲公德,笔者又怼曰:你执法也应该讲公平公正!笔者的意思是,E车驾驶员以道路为化妆室,在无停车位的路上长时间停车堵死一个车道不去管,笔者只需要等D车稍稍前行就可进入右道,公交车也就可以通行了,交警却不顾D车未动笔者先动必定撞车的具体情况,强行要求笔者驶离,岂是公平之举?即使笔者的行为确实违法(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规定,笔者在右道上遇E车堵道时,可以借左道超车,同时由于E车是停在路上的,所以并不影响E车行驶;而公交车是在笔者超车后,在等待D车前行(实际上最多等一两分钟)时驶来的,在超车时左道上实际无车,故也不存在影响左道上的车正常行驶的情况,因此应当不致于构成违法),交警依法处罚即可,而笔者遇到的是,交警一到就不顾前因后果地歪曲事实,上纲上线地诛心之论,如何能让人服气?一些交警总认为现在驾驶员素质差,不配合执法的多,但是想没想过,自己是否首先做到了依法执法、以理服人? 总结一下,按这位交警大人的逻辑,同方向只要有两条以上车道,比如有N条车道(N大于或等于2),就可以长时间停车占用N-1个车道,只留下一个车道通行即可。让最后那个车道不能通行的(哪怕是借道超越前方停着的车),才是违法,才是制造拥堵,才是不讲公德。用这种思维来管理交通,不堵车才是怪事! 总之,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相比,交警的现场指挥行为基本上属于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也就是说:交警的指挥行为即使属于不当行使职权,受到不利影响的驾驶员或者行人也无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去撤销或者制止。因此,一旦道路上现场指挥交通的交警不能着眼全局,合理指挥,或者能力有限,无法及时制止违法、有效疏导交通,那么在机动车数量稍多一点的城市,拥堵在所难免! 各位读者朋友,你们还遇到哪些交警的奇葩管理方式或者措施,欢迎在留言中吐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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