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莽(剧照) 历史上的重大改革举措与当时的历史背景紧密关联,王莽经济法制改革也不例外。自汉文帝以来,汉代的商业经济得到较大的发展,商业资本就进入活跃期。商人兼并农民而使农民流亡的现象开始日益增多,当时豪族大贾经营工商业,采矿、煮盐、冶铁,大都使用奴隶劳动。到了武帝时,商业资本更为发达,土地兼并之风,也随朝代推进而日甚。 土地兼并使农民失地现象突出,失去土地的农民或者选择离开居住地,或者沦为地主的奴婢,兼并大量土地的大地主由于劳动力不足的原因,而使治下土地大量闲置,制约了国家经济发展,从而严重影响了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各地起义活动频频爆发,社会处于不稳定之中。人心思变,要求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王莽顺应这一时代要求开始推进经济法制改革。 汉代农民耕作图(画像石) 一、土地法律制度改革内容及命运 关于王莽土地法律制度改革的原因和内容,见《汉书·王莽传中》的一段记 载。始建国元年,王莽下诏曰:
这就是著名的“王田诏”。“王田诏”的核心内容是禁止买卖田宅奴婢,其灵魂是均贫富,抑兼并。“王田诏”的出台,不是偶然的。西汉中后期,土地兼并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造成贫富分化,加剧了社会矛盾,抑制兼并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 武帝时董仲舒提议“限民名田”,未被采纳;主父偃则建议“徙天下豪杰并兼之家茂陵”,被朝廷落实。之后,昭、宣、成帝时都有徙富豪于皇陵的记载。到哀帝时,曾有限田宅奴婢之议,遭到搁置。“王田诏”中“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的出台,是“限民名田”、限田宅奴婢的继续;而禁止买卖田宅,则是前朝土地兼并屡抑而不可得后,王莽采取的最彻底的措施了。 很少有人注意到,在“王田诏”之前,王莽就对土地过度兼并引起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作出过反应。据《汉书·平帝纪》载:
汉代渔猎图(画像砖) 安汉公即是王莽。又据《汉书·王莽传上》:“莽因上书,愿出钱百万,献田三十顷,付大司农助给贫民。公卿皆慕效焉。”由此可知,元始二年向贫民捐献田宅的活动,是王莽带的头。这是王莽对于土地兼并采取的第一次政治行动。显然,这种措施不可能有大的作用。元始三年夏,“安汉公奏车服制度,吏民养生、送终、嫁娶、奴婢、田宅、器械之品”。可见,王莽对于土地兼并采取的第二次行动,是“令天下公田口井”。其内容是什么,则不得而知。 “王田诏”是王莽对于土地兼并采取的最后一次行动,显示出王莽是真诚地想彻底解决土地过度兼并的问题。由于历史的局限性,禁止买卖土地,不能解决土地兼并的问题。这个问题,只有交给伟大的时间去解决了。汉哀帝时曾议限奴婢,而王莽的“王田诏”禁止买卖奴婢。按王莽的理念,称卖人妻子为“逆天心,悖人伦,缪于‘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毫无疑问,这一点是有进步意义的。尤其是当时能这样做,更是难能可贵。它深刻影响了东汉初年的法律制度,至汉光武帝时屡诏免奴。 “王田诏”颁布后,在实践中遭遇了极大的阻力,“坐买卖田宅、奴婢、铸钱,自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抵罪者不可胜数”。于是三年后,始建国四年,中郎区博谏莽曰:“井田虽圣王法,其废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从。秦知顺民之心,可以获大利也,故灭庐井而置阡陌,遂王诸夏,迄今海内未厌其弊......” 新莽:金匮直万(金) 王莽知道民众怨恨他的土地改革,所以作出退让,下诏:“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犯买卖庶人者,且一切勿治。”这样,禁止买卖田宅奴婢的法律改革彻底失败。然而王莽并不甘心失败,天凤四年,“一切调上公以下诸有奴婢者,率一口出钱三千六百”,采取经济制裁的手段惩罚拥有奴婢的富豪。钱穆先生在评价王莽的“王田诏”时说:“今世所倡土地国有、均产、废奴诸说,莽已见及,此诏用意甚是。”而班固《汉书·食货志上》则给了八个字的评价:“动欲慕古,不度时宜。”班固的评价在当时是中肯的,但在历史的长河中,这一评价则过于简单了。 二、货币法律制度改革的内容及命运 王莽在位的十余年间,总共进行了四次货币制度变革,可谓频繁。第一次货币制度的改革在王莽居摄二年五月,内容是铸造大钱、契刀和错刀,与五铢钱四品并行。史称:“错刀,一直五千;契刀,一直五百;大钱,一直五十,与五铢钱并行。”所谓“一直五千”、“一直五百”、“一直五十”,指的都是值五铢钱的数额。至于这次币制改革的原因,有两个版本。据《汉书·食货志下》,王莽居摄,变汉制,“以周钱有子母相权,乃更造货币”。而据《汉书·王莽传中》,王莽曰:
从王莽的自白可以看出,王莽自己认为,这次币制改革的目的在于通过行金刀之利,以辅汉安刘。在改革货币的同时,“禁列侯以下不得挟黄金,输御府受直,然卒不与直”。这是对民众财富赤裸裸的掠夺。 两年以后,始建国元年,王莽进行了第二次货币法律制度的改革,罢错刀、契刀和五铢钱。史称:“乃更作小钱,直一,与大钱五十为二品并行。”为了防民盗铸,乃禁不得挟铜炭。对于此次货币改革的原因,见《汉书·王莽传中》,王莽曰:
原来,王莽认为“皇天明威,黄德当兴,隆显大命”,给他以天下,而汉王朝气数已尽,罢错刀、契刀可以顺应天心,快百姓意。在这次币制改革中,王莽政府碰到极大的阻力,史称:
新莽:契刀五百 王莽于是采取了非常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下诏:“诸挟五铢钱,言大钱当罢者,比非井田制,投四裔。”结果是“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及坐卖买田宅、奴婢,铸钱,自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抵罪者不可胜数”。王莽的第二次货币法律制度的改革,在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混乱,经济秩序遭到很大破坏,民众在改革中遭受了很大的损失。 仅仅一年以后,王莽又进行了第三次货币法律制度的改革。始建国二年,王莽政府造宝货五品,实行宝货制。为什么又要改呢?据《汉书·王莽传中》,王莽下诏曰:“宝货皆重则小用不给,皆轻则僦载烦费,轻重大小各有差品,则用便而民乐。”原来王莽认为,宝货制的推行可以“用便而民乐”。 宝货制实行后,“百姓愦乱,其货不行”,民众私下里则以五铢钱交易,王莽下诏:“敢非井田、携五铢钱者为惑众,投诸四夷以御魑魅。”宝货制实行后,盗铸钱者不可禁,王莽加大了打击盗铸钱的力度,“一家铸钱,五家坐之,没入为奴婢”。以连坐法打击盗铸金钱,必然伤及无辜,打击面过宽了。而没入为奴婢,则违背了王莽自己“天地之性人为贵”的信念。 虽然王莽采取了不少措施推行其宝货制度,但是难以改变它的失败命运。因为宝货制过于复杂,所以百姓不愿遵行宝货。王莽无奈,只好下令“但行小钱直一,与大钱五十,二品并行,龟、贝、布属且寝”。始建国五年,由于犯挟铜者多,始建国元年颁布的禁民不得挟铜炭的法律也被废除。 新莽:一刀平五千 第四次币制改革的内容,是改大小钱为货泉、货布二品并行。货布一枚值货泉二十五枚,货布重二十五铢,货泉重五铢,原来的大钱五十与货泉等值。六年以后,停止使用。同时,“复审金银龟贝之货,颇增减其贾直”。这次币制改革的原因不是很清楚,但结果非常清楚,“每一易钱,民用破业,而大陷刑”,国家从中掠夺了大量的民财。这次币制改革,将第三次币制改革时“一家铸钱,五家坐之,没入为奴婢”的规定,改为“伍人知不发举者,与同罪,没入为官奴婢”。《汉书·食货志下》对盗铸钱的法律制裁及其执行情况作了概括:“私铸钱死,及非沮宝货投四裔。”由于犯法者多,罚不胜罚,法律制裁被迫减轻:
执行情况又如何呢?据《汉书·王莽传下》载:
真是一幅生动而悲惨的人间活剧。钱穆先生评价王莽的币制改革为“始终扰民一大端也”在人们深信汉五铢钱的形势下,王莽八年间四改货币,出尔反尔,失信于民。王莽频繁的币制改革,在实践中给民众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三、工商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及命运 王莽工商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六筦制度。关于六筦的立法目的,体现于王莽的两次诏令。始建国二年,王莽下诏曰:
这个诏令说得很明确,六筦的目的在于“齐众庶,抑并兼”。天凤四年,王莽再次下诏:
新莽青铜衡杆 此次诏令解释,国家实施六筦,可以使普通百姓免于富商大贾之剥削,减轻贫苦百姓的负担,从而达到“齐众庶,抑并兼”的目的。根据天凤四年诏令,“六筦”是指由国家垄断,经营管理盐、铁、酒、名山大泽、五均赊贷、铁布铜冶。筦盐、酒、铁、名山大泽、钱布铜冶,与汉武帝时相同,只不过武帝是为了解决财政危机,而王莽是为了“齐众庶,抑并兼”。 什么是五均赊贷制度呢?五均之名,见于《周书·大聚解》:“市有五均,早暮如一。送行逆来,振乏救穷。”王莽对它进行了继承和改造。始建国二年,在长安、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实行五均。长安有东、西两市,东市称京市,西市称畿市;称洛阳中市,其余四城市分别为东、西、南、北市。各城市市长皆为五均司市师,下设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司市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市场,据《汉书·食货志下》:
河北邢台龙华村“王莽陵”碑头 可见,司市的主要职责,第一是评定物价,称为“市平”;第二是收滞货;第三是物价上涨过市平一钱时,平价卖出商品。五均制度的设计,是通过平抑物价而“齐众庶,抑并兼”,是有利于百姓的。 五均制度里有钱府的设置,钱府的主要职责是赊贷。据《汉书·食货志下》:
除六筦制度外,王莽还实行了一些奇特的税收制度。据《汉书·食货志下》:
对田不耕、宅不树艺、浮游无事之人进行征税,寓禁于征。王莽的六筦制度,实际执行的又如何呢?史称:“每一斡为设科条防禁,犯者罪至死。奸吏猾民并侵,众庶各不安生。” 可见,六筦制度由于所用非人,奸吏猾民交相侵民,因而成为扰民之政。 刘秀(剧照) 天凤五年,大司马司允费兴谓王莽曰:“荆、扬之民率依阻山泽,以渔采为业。间者,国张六筦,税山泽,妨夺民之利,连年久旱,百姓饥穷,故为盗贼。 ”王莽怒,免兴官。王莽一再拒谏饰非,使他坐失纠正六筦制度弊端的时机。地皇三年,王莽看见天下溃叛,感觉镇压力不从心,“乃议遣风俗大夫司国宪等分行天下,除井田奴婢山泽六管之禁,即位以来诏令不便于民者皆收还之”。然而已经太晚了,由于各地造反风起云涌,这次议论并未得到实施。地皇四年,王莽政权覆灭。 参考文献:《史记》、《汉书》、《后汉书》、《资治通鉴》、《秦汉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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