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 、国管局办公室 、中直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8月1日起,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中央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用餐费用应自行解决。 《通知》主要规范了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有关规定,第一条就明确,中央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出差人员若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应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其中,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市内交通费方面,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通知》再度明确,中央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要求,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三部门也提出,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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