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市委贯彻落实具体办法,严肃财经纪律,我市近日出台《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事项。 《通知》明确,市级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交纳伙食费和交通工具使用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等非餐饮服务单位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出差所在地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出差所在地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等电子收付方式交纳相关费用,自动获取电子交易记录;也可通过其他方式交纳相关费用,领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
接待单位应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市委十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差旅费事先审批制度和公务接待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各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出差人员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按照文件规定主动交费。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 ——出差人员应妥善保存缴费凭证备查,但不作为报销依据。 接待单位 ——出差人员确需协助安排用餐和交通工具的,应积极帮助安排,并按规定的标准收费。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作为代收款项定期用于冲减接待活动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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