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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身份证

 zqbxi 2019-07-22
  身份證在中國,並不是「現代人」發明的。
        早在隋唐時期,朝廷便發給官員一種類似身份證的「魚符」,它是用木頭或者金屬精製而成的。 其形狀像魚,分左右兩片,上鑿小孔,以便繫佩。「魚符」,上面刻有官員的姓名、任職衙門及官居品級等。 
        當時,凡親王和三品以上官員所用的「魚符」,均以黃金鑄製,顯示其品位身份之高。 
        五品以上官員的「魚符」,為銀質;六品以下的官員的「魚符」則為銅質。五品以上的官員,還備有存放「魚符」的專用袋子,稱為「魚袋」。 
       「魚符」的主要用途是證明官員的身份,便於應召出入宮門驗證時所用。史載:「附身魚符者,以明貴賤,應召命。」(見《新唐書?車服志》)。 
        到武則天時,「魚符」一度改為其形狀像龜的「龜符」,用途與「魚符」相同。 
       宋代時,「魚符」被廢除,但仍佩帶「魚袋」。至明代,改用「牙牌」,這是用象牙、獸骨、木材、金屬等製成的版片,上面刻有持牌人的姓名、職務、履歷以及所在的衙門,它與現代意義上的卡片式身份證已經非常接近了。 
       據明人陸容《菽圓雜紀》載:牙牌不但官員們懸之,「凡在內府出入者,無論貴賤皆懸牌,以避嫌疑。」由此可知,明代身份證的用途已經不局限於官員們,並開始向中下階層方面發展了。 
       清代各階層的身份以帽子上的頂子(帽珠)來證明,其帽珠用寶石、珊瑚、水晶、玉石、金屬等製成。如果是一個秀才,可佩銅頂,若為一品大員,則佩大紅寶石頂子。 
       一般百姓帽上無頂,只能用綢緞打成一個帽結。一些富商、地主為求得高身份,常用數目可觀的白銀捐得一個頂子,由此而出現了「紅頂商人」、「紅頂鄉紳」一類的怪事。
2017年07月14日 - zqbxi520 - 敞开胸怀  迎接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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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陕西历史博物馆
        唐代鱼符(合同由来)
        唐高祖为避其祖李虎的名讳,废止虎符,改用黄铜做鱼形兵符,称为“鱼符”。
      《朝野佥载》:“逆韦诗什并上官昭容所制。昭容,上官仪孙女,博涉经史,研精文笔,班婕妤、左嫔无以加。. ... 汉发兵用铜虎符。及唐初,为银兔符,以兔子为符瑞故也。又以鲤鱼为符瑞,遂为铜鱼符以佩之。至伪周,武姓也,玄武,龟也... ”
       武则天当朝后改为“龟符”,中宗年间又恢复为鱼符。鱼符也分左右两半,中缝处刻有“合同”两字,分开后,每半边符上只有半边字,合在一起才见完整的“合同”两字,所以又称此符为“合同”。后代签约,一式两份,中缝盖章,双方各持一份凭据。这种凭证统称为“合同”。“合同”一词由此而来。 
        唐宋官员佩戴的鱼袋 
        唐宋官员随身佩戴的鱼袋源于盛装鱼符之用。 唐代的鱼符有两种:一种是朝廷遣兵,更换地方长官用的鱼符;一种是官员随身佩戴的鱼符。 这里提到的鱼符是指后者。佩戴鱼符之制始于隋文帝开皇年间 ,但佩戴鱼袋则为唐代始创。宋时佩戴鱼袋之制广为盛行,但比较唐之鱼袋已大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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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鱼袋的最早记载见于唐高宗永徽二年(651年),“开府仪同三司及京官文武职事四品、五品并给随身鱼袋”。 ,当时规定,“(职事官)五品以上随身鱼银袋,以防召命之诈,出内必合之。三品以上金饰袋。” 到武则天垂拱年间,都督、刺史始赐鱼袋。天授二年,改佩鱼为佩龟,龟袋分别饰以金、银、铜:三品以上龟袋饰以金,四品以银,五品以铜。中宗神龙元年罢龟袋,依旧式佩鱼袋,嗣王郡王有阶级者许佩金鱼袋。景龙年间,令特进(正二品)佩鱼,散官佩鱼自此始。但是员外、试、检校官仍不得佩鱼。景云二年敕文令衣紫者鱼袋以金饰之,衣绯者以银饰之。此后,紫金鱼袋,绯银鱼袋相配成为常例。开元初年,驸马都尉从五品者假紫、金鱼袋,都督、刺史品卑者假绯、鱼袋,五品以上检校、试、判官皆佩鱼。开元八年,中书令张嘉贞奏请致仕者佩鱼终身,从此后百官赏绯、紫服,必连同鱼袋一起赐,一时服朱紫、佩鱼者众多。
        关于唐时鱼袋的功用,《新唐书?车服志》卷二四记有“高宗给五品以上随身鱼银袋,以防召命之诈,出内必合之。”这里讲到“出内必合之”当是“合”鱼袋内的鱼符,即出入宫廷时的凭契,而不是鱼袋。唐时的随身鱼符,“以明贵贱,应召命,左二右一,左者进内,右者随身……皆盛以鱼袋。” 由于鱼袋以盛鱼符,鱼符与鱼袋的密不可分,所以在不少记述中鱼符与鱼袋经常混同,或者二者被合称,如“佩鱼”,“给鱼”等,而不加区分。由此可见,唐代鱼袋的主要意义大抵有二:一是作为“应召命”的凭契,“以防召命之诈”,鱼袋的这一功能是假借了它所盛装的鱼符的作用而生的;一是“明贵贱”,由于鱼符本身多为铜制 ,故贵贱尚不分明,鱼袋分品位而赐,且据品位饰以不同的金、银、铜,弥补了鱼符在区分尊卑上的不足。
        宋建国之初,佩戴鱼袋之制经由五代离乱已阙失废置。直至宋太宗雍熙元年,太宗始内出鱼袋赐近臣,史载:
        唐制,散官二品、京官文武职事五品以上及都督、刺史皆带鱼袋。国初,其制多阙。丁卯赦书,初许升朝官服绯绿及二十年者,叙赐绯紫,内出鱼袋以赐近臣。自是,内外升朝文武皆带,凡服紫者饰以金,服绯者饰以银,京朝官、幕职、州县官赐绯紫者亦带,亲王、武官、内职将校皆不带。
       但宋代的鱼袋与唐相比,仅存其形式而已,其原因除了由于人们在记述时将鱼符、鱼袋混同起来造成宋人理解上的偏差之外,还与宋代文书的发达,朝命多用敕书而绝少用契符有关。对唐宋鱼袋之区别及原因,宋人有记载如下:
       鱼袋,六典符宝即载随身鱼符之制,左二右一,太子以玉,亲王以金,庶官以银(此处当为铜),佩以金饰。刻姓名者,去官而纳焉,不刻者,傅而佩之。注云:符上皆题云某位姓名,其官止一,贪者不着姓名,并以袋盛。其袋三品以上饰以金,五品以上饰以银,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不佩。若在家非时及出使,别敕召检校并领兵在外者,不别给符契,若须回改处分者,勘符同,然后承府。按此而言,即今之鱼袋。虽沿唐制,但存形模,全无其用。今之用玉、金、银为鱼形,附着其上者,特其饰耳。今用黑韦方直附身者,始是唐始世所用以贮鱼符者,是之谓袋,袋中实有符契,即右一而与左二合者也。凡有召或使令,即从中出半契,合验以防诈伪,故不别给符契者,凭袋中半符为信。本朝命令多用敕书,罕有用契,即所给鱼袋特存遗制,以为品服之别耳。其饰鱼者,固为以文,而革韦之不复有契,但以木楦满充其中,人亦不复能明其何用何象也。
       宋代由于不需要符契的证明,所以鱼符已不存在,而在鱼袋上饰以鱼形作为表示,鱼袋“应召命”“防召命之诈”的功用已不存在,其意义更多的集中到“明贵贱”上来了,所以《宋史》认为:
       鱼袋,其制自唐始,盖以为符契也。……宋因之,其制以金银饰为鱼形,公服则系于带而垂于后,以明贵贱,非复如唐之符契也。
       另外,宋代鱼袋的佩戴规定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宋廷曾将将鱼袋的佩戴作为区分官员科名出身与吏职出身的重要标志。伎术官被认为没有资格佩鱼袋,真宗大中祥符六年,“诏伎术官未升朝,赐绯紫者,不得佩鱼袋。” 仁宗天圣二年更是明确指出伎术官不得佩鱼是为了与士类区分开:
      戊辰,上谓辅臣曰:“翰林待诏王文度近勒先朝御制碑,已赐紫而更求佩鱼。且旧制伎术官皆不得佩鱼,以别士类也,宜申儆之。”
        但亦有特例,如“景祐三年八月五日,诏殿中省尚药奉御赐紫徐安仁特许佩鱼。” 仁宗至和元年之前,中书提点五房公事无出身者,皆不能佩鱼,而有选人出身的,入为堂后官,转至五房提点,即能佩鱼。有无出身在此被作为能否佩戴鱼袋的一个重要标准,但随后逐渐放宽,至和以后,“诏中书提点五房公事自今虽无出身,亦听佩鱼。” 到了神宗元丰三年,凡“中书堂后官并带赐绯鱼袋”。而不一定要转至五房提点才可佩鱼袋。神宗堂后官佩鱼袋,有研究者认为王安石执政后,试着推行“吏士合一”与“兵农合一”两项政策,堂后官佩鱼袋,可能与其“吏士合一”的政策有关 ,或可为一说。
       宋以后,鱼袋之制也就遗失了,元明清更无佩鱼袋之说。总之,鱼袋作为唐、宋时官员随身佩戴的证明身份之物,经历了一个从实用(契符或盛契符之物)到逐渐成为一个标志品位高低,职位、出身贵贱的装饰之物,再最后归于消亡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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