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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石沙陁龟符看唐代的“鱼符”之制

 RK588 2016-06-30

鱼符开始于武德元年,可以认为这是唐朝特有的章服之制。鱼符之设,一开始就有鱼袋相配,于是佩鱼符与鱼袋,似乎一开始就是同事异说,所指并无差别。永徽二年之后,鱼符皆配有鱼袋,或称为“随身鱼”,或称“随身鱼袋”,从外观上不同品官的鱼袋没有区别。咸亨三年,鱼袋的外观进行改进,强化了等级标志,四品、五品京官的鱼袋配银饰,三品以上另赐金装刀子、砺石一具,于是鱼袋的等级性一目了然。

因为京官五品以上才有资格佩戴鱼符,这很快就成了重要的身份识别标志,受到官场的热烈追捧,可能是皇帝始料未及的。三年之后的八月十四日,唐高宗发出新的命令,调整“带鱼之法”,内容如下:

       恩荣所加,本缘品命,带鱼之法,事彰要重。岂可生平在官,用为褒饰,才至亡没,便即追收。寻其始终,情不可忍。自今已后,五品已上有薨亡者,其随身鱼袋,不须追收。

看上去是皇帝的恩典,但以往人死收回随身鱼袋的做法肯定遭遇了官场的巨大反弹,皇帝的敕文应该是顺水推舟的送人情手段。人们重视外在身份标志的心理,由此不难看出。至于石沙陁,因为他是右郎将,根据《唐六典》的记录,作为中郎将的副手,官品为“正五品上”,当然是有资格拥有鱼符的。

不仅如此,鱼袋开始仅仅局限在高级京官身上,是皇帝对他们独特的“褒饰”,不久地方官员也被恩泽了。京官的鱼袋装束开始扩展到地方长官身上,《唐会要》的记载很具体,为“垂拱二年(686年)正月二十日赦文,诸州都督、刺史,并准京官带鱼袋”。唐代前期,为官有内重外轻之说,从鱼袋所显示的章服之制,可以看得很分明,都督、刺史的品阶常常高于五品,但在鱼袋的佩戴上也不过与京官五品一样,且是后来追加而成。

《旧唐书·舆服志》所载“天授元年九月,改内外所佩鱼并作龟”,是武则天的重大改变,不是在鱼袋上下功夫,而是改换了内容,于是出现了龟符。《唐会要》记载此事为“天授元年九月二十六日”,时间最详尽。据《朝野金载》的解释:“汉发兵用铜虎符。及唐初,为银兔符,以兔子为符瑞故也。又以鲤鱼为符瑞,遂为铜鱼符以佩之。至伪周,武姓也,玄武,龟也,又以铜为龟符。”龟符,因为到神龙复辟时取消,成为武则天时期特有的文物。至久视元年,武则天政府再次加工龟符,根据《唐会要》的记载:“久视元年十月十三日,职事三品已上龟袋,宜用金饰,四品用银饰,五品用铜饰。上守下行,皆依官给。”最终,鱼袋在久视元年三品饰金、四品饰银、五品饰铜成为定制,虽然此时应成为龟符,已经没有“鱼符”之制,但《唐会要》《旧唐书·舆服志》依旧使用的是“鱼袋”一词。对比此前咸亨三年的鱼袋变化,此次改变让三、四、五品官员的鱼袋正式置于同一序列之中,等级性增强。石沙陁龟符,如果是久视元年之后的物品,应该还有一个黄铜装饰的鱼袋。


石沙陁龟符

神龙元年,唐朝恢复了鱼符之制,这让鱼符与鱼袋至少名实获得一致。

依照胡三省的意见,鱼符、龟符的功用有两个:其一,“明贵贱”。因为符中书写清晰的职官,高低贵贱,一望可知。所谓“明贵贱”,是从外观上展现等级性,一个很重要的配套装饰是鱼袋,三品以上金饰,四品银饰,五品铜饰,此制在武则天时期终于发展成熟。其二,“应征召”,即身份证件,获得召见时可以出示,以明身份不误。高宗时期,开始发给五品以上官员“银鱼袋”,“以防召命之诈,出内必合之”,可见仅有鱼符是不够的,所以才为防止伪诈而设计了新的鱼袋,顾名思义,就是为鱼符另外设置了“鱼袋”,而鱼袋除了与鱼符一致的信息之外,一定还有另外更加详尽的信息,所以才能达到如此功能。只有五品以上的官员才配有鱼袋,“出内必合之”,即出入大内必须阴阳合符。现在我们通过石沙陁龟符可以清楚地明白,所谓“合之”,就是宫中召见官员的时候,拥有合同的另一半,阴阳相符才能通行。


本文由田媛摘编自朱玉麒主编《西域文史(第十辑)》一书之《唐碎叶故城出土“石沙陁龟符”初探》,内容略有调整。



978-7-03-048069-9


《西域文史》是由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与新疆师范大学西域文史研究中心合出的学术论集,本辑发表与西域相关的学术论文19篇,内容涉及考古、语言、历史、文学、民族、学术史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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