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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客系列之五:细算破产

 Stevensym 2019-07-22

小标题:加权平均LGD的得出

之前说到信贷管理工作中,板客是一名法师,在为借款人算命,以此尽可能回避违约率高的借款人,并降低借款人违约后所带来的损失率;在破产程序中,所有债权人所面临的违约损失率(LGDLoss at Given Default)是一个公平的加权平均LGD。这次来算算,那些影响这个加权平均LGD的因素。

一、从Philip Wood的圣经说起

一般都公推Philip Wood老先生的书作为金融法的圣经,圣经告诉我们,无论在哪儿,破产法律就是要解决以下十个问题:

破产法涉及的内容

领域

优先权的破产顺序

加权平均LGD的权

担保物权和产权融资的强度

担保、类担保

概括式信托的有无

信托、保管等

破产抵销的有无

互有债务

合同终止和租约终止的无效

挑肥拣瘦的权利

偏惠的撤销

反破产欺诈

司法重整的角色

定位司法重整

破产程序的管理

谁来当管理人

董事因为加重破产而应承担的责任

公司法或破产法

为破产重整提供融资和新资金

支持重整

这十个问题的前六个对于“加权平均LGD”的计算有“法律实体内容”的影响,直接对计算的变量进行控制,也是我们这回讲的重点。

二、确定如何加权

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加权,破产程序中的每一道资产变现分配都有一个顺位关系,这个顺位就决定了讨论LGD时,都如何加权,如下:

顺序的权

内容

超级优先债权人

担保、产权融资、信托、抵销

优先债权人

管理费用、税款、员工薪酬等

同等地位债权人

普通债权,最后还能分一些

次级债权人

次级债等,通常分不到

股东

基本分不到

丧失权利的债权人

不可能,除非股东都分到了,还剩余

当破产财产清单拿到手,每项财产开始根据其是否有各种优先权而进行偿还分配,于是就开始了加权计算。通常银行就在“超级优先债权人”(简称“超优债权人”)、“同等地位债权人”(或称“普通债权人”)这两个身份里徘徊,进入超优债权的部分,可以受偿的比率较高,甚至有可能全部受偿;进入普通债权的部分,一般不太可能完全受偿。

三、担保与产权融资

第二个问题就是“超优债权”加权中的担保和产权融资,内容相对简单,各种各样的形式也不很复杂。担保,就是法定的抵押、质押等一些担保物权;产权融资,则是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入返售、应收租赁款转让等一系列所有权的操作,以达到类似法定担保的效果。

产权融资在财务会计的处理入账上,与担保借款的形式一致,以“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为借款。在是否可以以“不属于破产人财产”的理由取回财产的问题上,一般都拿买卖合同中“分期付款”的法律规定来作为标准,即“五分之一原则”:如果只偿还了不足80%的全部价款,那么出卖人就有权利解除合同,可以行使取回的权利;否则,可以推论买卖合同不能解除,认定为破产人的财产,但出卖人可以优先受偿。

在处置这部分产权融资的财产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不会导致分配结果上与担保借款之间的差别;但是一旦处置财产的收入大于债务时,就发生了与担保借款不同的结果。那部分超出超优权利债务金额的处置财产收入是额外的收益,在归属问题上,如果是担保物权的受益人,则没可能得到,这份收益将成为普通债权人再次进行平均分配的一部分;而对于产权融资的所有权人,则有可能通过“取回财产”的办法,从而获得这部分收益,普通债权人得不到平均的分享。

当然了,破产人的律师也不会示弱,也可能根据“五分之一原则”申请所有权,但是不属于这个范围内的,额外收益会落入产权融资所有权人的口袋。如果担保物权在处置时,形成一个“以物抵债”的交易,也可以形成这样的局面。以上这些交易的时候,加权平均的LGD也就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形成一个超优债权与普通债权之间的加减账。

四、概括式信托的有无

第三个问题是“概括式信托”,就是“名义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可以分离”的财产机制,这种机制可能在一个法律体系里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出现,也可能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统一其特征,Philip Wood老先生称之为“概括式信托”,而非“特定式信托”,只表示信托的理念可以体现,处理原则上保护经济所有权人的一面,类似保护信托的受益人。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家庭的房产登记在了丈夫的名下,但的确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那么聪明的银行律师都知道,设置抵押的时候一定请夫人也把合同签了,也就是对这个隐藏的信托关系“既认可,也承认处置需要受益人的同意”。当然,有些商业信托的合同上,会豁免受益人的同意,其实只是在信托设立的时候就确定了受托人完全可以代理决策处置。

Philip Wood老先生的书说,德国的罗马法财产体系过分强调了物权的公示制度,从而排斥概括信托的概念,可见这其中有很多可以穿插不同处理手法的内容。比如:一旦过重强调物权法定,那么就否定了物权的登记所有人可能只是个信托受托人,受托人破产,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将被无条件地纳入破产财产,给债权人分;也可以要求信托也进行登记,登记过的信托就可以免于进入破产财产,没有登记过的,还是给债权人分了;或者也可以只要举证成功证明信托关系的存在,就免于纳入破产财产。三种不同的处理原则,就是不同的对待概括式信托的处理方法。

这种概括式信托的内容,类似“非明确的保管”关系,希望得到保管关系的处理对待,从而从破产人名下的财产中挖去一部分。如果银行的金库里有一个保管箱,只要拿出保管的证明文件,那么银行破产的时候,保管箱里的钱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果是存在了银行的账户上,那么这部分钱就是银行的破产财产了。更加有说明力的还有,银行提供的托管业务,那部分受托财产,不会纳入银行的破产财产。

五、破产抵销权

说到银行的存款,也就会带出第四个问题——抵销权,银行相对来说更容易在破产程序内行使抵销权,对单个客户的贷款和存款进行抵销,先行分配收偿,而其他在破产人上游的债权人,通常可行使抵销权的不多。

抵销权对加权平均LGD的影响同样巨大,属于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中的金融资产直接进行对抵,摆脱了加权后还要“平均”的作法。对没有可抵销债务的普通债权人来说,眼睁睁地看着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在减少。

六、选择合同终止的权利

关于这第五个问题,“合同终止和租约终止的无效”,是对之前三个问题的一个重大挑战,出于保护破产人、普通债权人的角度出发,这个问题在破产程序中,反对之前的三大“超优”权利,向着“平均”的方向发展,从而调整了加权平均LGD。破产人单方面选择终止合同的权利越大,相对来说,对超优债权人更加不利。

由于破产抵销权要经破产债权申报之后才可以行使,等于给了破产管理人一个裁判的权利,万一管理人不同意抵销,那么就泡汤了,又要回到那个“平均”里去了。因为抵销权还分破产抵销权,和合同法规定的抵销权,所以也有想绕开破产管理人裁决破产抵销权的想法,即抓紧和破产人终止合同,然后以合同抵销权去完成一个绕开“平均”的办法。

实际上这样做也有一个克星:破产程序内,只有破产人可以选择合同是否终止。如果一个合同没有自然到期,或者没有什么条件可以立刻进行终止,那么合同项下的债权就没有形成请求权,于是合同抵销权就没有行使的空间了。著了名的Ipso Facto Clause就出于这个背景,尝试约定一些条件去终止合同,但是破产程序是不会支持的,在中国就以“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破产法的原则击败合同上的终止条款。

再回到之前的产权融资问题,当融资租赁合同上有一个提前留购资产的条款,那么那个额外收益的机会就不会留给所有权人了,管理人可能选择执行这个条款,不允许出租人终止合同,那么产权融资人就又变成了担保物权受益人的角色,普通债权人就无意之间有了一笔分配。

七、偏惠的撤销

Philip Wood老先生在其撰写的金融法圣经中曾经总结道,破产程序最根本的三个特征如下:

1、冻结单个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诉讼。

2、破产人的所有财产是满足债权人请求权的一个财产集合。

3、债权人按照同等地位获得清偿,即根据自己的请求权按比例从资产中得到清偿。

这个总结明确了破产程序是最反对“个别清偿行为”的。对加权平均的过程有一个保护,凡是破坏这个平均的,可以撤销。立法的原则上,就看这个可撤销的期限有多少,期限越长,可以重新修正加权平均LGD的机会就越多。在未来的结算大数据时代,这项内容可能会越来越得到重视,因为可以证明个别清偿行为的证据来源会越来越稳定。

八、其它的程序影响

前面六点讲完,顺便说剩下的四条:法院的角色、谁担任管理人、破产人董事的责任问题,以及重整中的新资金与担保。最后一条,事实上是影响到重整失败后再次破产清算的问题,又重复了加权和担保的问题。另外三条,则是在程序上形成对加权平均LGD的影响,大致列举如下:

1、法院主导的司法重整,能阻止个别债权人的诉讼行为,重整、清算的力度更加明确,LGD更加平均;

2、管理人的角色越是公平,对抵销权、产权融资的留购等权利的实施更加合理和明确,于是LGD更加合理;

3、对公司董事的惩罚越是严厉,那么会对“个别清偿行为”形成一个威胁,于是LGD更加公平。

九、总结

借用Philip Wood的书所提的“破产十问”,把破产程序的细节对形成加权平均LGD的影响因素过滤了一遍,既可以说得明白破产是怎么回事,也把破产程序中可能遇到的好事、坏事弄了个明白。

如果各个法律体系中的破产程序有着大同小异的差别,那么不同的破产程序所引发的加权平均LGD的评估,也可以大致通过这十个方面来展开。对于一个国际级的板客来说,也是了解市场的一部分;如果再回到之前的封建迷信活动中去,这无疑是对“债务人死前阴司审判体系”的调查研究,各地菩萨不一样,最后的了账勾销模式也不尽相同。


沈益民写于201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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