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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44期丨破产案件办案要件指南之债务人财产

 律师戈哥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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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介绍

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订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三年规划2019—2021》,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实现常见类案问题全覆盖。在全市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第一批13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工作均已完成,逐一经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汇编出版《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第一册和第二册。两册共围绕824个法律适用问题,逐项梳理、归纳类案审查要件和注意事项,附以相应的规范指引(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279个第二批20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正在修改完善中。

本丛书的编撰出版凝聚了上海法院数十载的审判智慧和经验结晶。为了更好地展现、分享、传承上海法院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系列成果,尽最大努力凝聚法律共同体共识,本栏目将持续节选《上海法院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部分内容,旨在全面提升法律共同体的司法认知和适法统一能力,选取类案指南中的要点内容,以供大家学习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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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6年以来,上海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迅猛增加,2020年的收案数较2016年增长18倍,结案数增长17倍,存案量持续上涨。上海法院实施破产申请立案登记制改革、大力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以及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畅通受理渠道等工作举措,对破产案件的受理数量产生了重大影响。为妥善审理破产案件,上海法院集结一线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破产案件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全文4万余字)。

       本期刊发破产案件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之(三):《破产案件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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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办案要件指南之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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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债务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第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债务人与他人按份共有财产中的相关份额、共同共有财产中的相应权利;执行回转财产、破产撤销行为、无效破产行为追回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第一款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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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但是经政府部门批准,已经作为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的,应属于破产财产。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对外投资

债务人投资其他法人企业,可以通过协议或拍卖方式转让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归入债务人财产;若该企业符合清算条件的,清算后剩余资产归入债务人财产。债务人投资非法人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回的投资及收益,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在清理债务人对外投资时,不得以该投资价值为负或者为零而不予清理。

四、共有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债务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财产,管理人应当代表债务人与共有人协商,先分割财产再变价出售。对于债务人与他人按份共有的财产,管理人可以直接将债务人享有的财产份额变价出售。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和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债务人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债务人财产。

五、未到期的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属于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停止计息。

六、董监高收入的认定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属于债务人财产,应当返还给债务人,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1)绩效奖金;(2)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3)其他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上列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上列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侵占的企业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七、执行财产与破产财产的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法院收到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的通知或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破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重庆高院〈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及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中止执行告知函后应否中止执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2017〕最高法民他72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执行法院已经扣划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并应移交破产程序处理(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他字第52号答复与新的规定精神有冲突,已失效且不再适用)。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7.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八、撤销权诉讼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程序终结前,管理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破产撤销权是管理人应尽的职责,无需债权人会议表决或授权,若放弃行使,应当由债权人会议同意。

破产程序终结前,债权人会议可以就是否授权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或放弃追诉作出决议,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有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由得到授权的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财产追加分配。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撤销权之诉,管理人为原告,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被告,不列债务人为被告。

债务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管理人认为不宜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的,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提起诉讼。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行使破产撤销权,债权人有权要求管理人行使,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提起撤销权诉讼,列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以债权人债权数额明显低于其基于可撤销行为取得的债务人财产数额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在破产程序中因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入债务人财产。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九、民事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的竞合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无法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使撤销权,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规定请求撤销并追回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管理人未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但必须遵守“入库规则”,即在起诉中说明“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十、银行自动抵扣到期债权的撤销

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银行自动扣划债务人账户内存款偿还到期债权,如扣划时债务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十一、无偿转让财产的认定

包括有形财产的无偿转让和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的无偿转让。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加入他人债务的,将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属于广义的无偿转让财产,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应予支持。

十二、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认定

包括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买入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出两种行为。一般可将高于正常市场价30%或者低于正常市场价的70%作为认定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参考。但转让对价的合理性并非唯一标准,还应当参考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关系、债务人的交易动机和目的、交易是否为债务人的经营范围等其他因素。交易被撤销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可按照共益债务清偿。

十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认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债务人的该种行为应予撤销。该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1.可撤销的担保是指为债务人自有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不包括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

2.可撤销的担保是为已有债务提供担保,包括对已有的不足额担保追加担保的部分,而非为新设债务提供担保;

3.可撤销的担保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设立的担保物权,而非担保合同订立。

以偿还债务为目的签订新借款合同,债务人为新借款合同提供物的担保,所偿还的债务没有担保物或虽有担保物但价值低于新借款合同担保物的,管理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为没有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行为”的规定,对新设或增设担保主张撤销权。

十四、债务人的出资人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认缴的出资属于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出资人以出资期限未届满或者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应予支持。

十五、破产取回权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管理人经审查予以认可的,将该财产返还,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可以以债务人为被告,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处理

1.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若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若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但已向债务人支付转让价款的,原权利人可依法追回转让财产。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若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若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十七、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时代偿取回权的行使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应予支持。

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若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若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损害、灭失,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或者保险金、赔偿物、代偿物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部分,按照上述规则处理。

十八、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和品质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无需提起诉讼。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十九、破产抵销权的禁止

除《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外,还应包括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债务,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二十、劣后债权的抵销

清偿顺序在普通债权之后的债权,债权人主张与其对债务人债务抵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一、危机期内抵销的认定

破产申请受理前的6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时,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进行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主张该抵销无效的,应予支持。

二十二、破产抵销无效诉讼

管理人提起破产抵销无效诉讼,管理人为原告,主张抵销的债权人为被告。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行使异议权导致抵销生效,造成债务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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