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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刑法含义

 满G 2019-07-22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入罪。这一规定给虚假诉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平息了该行为罪与非罪的纷争。但是,该规定过于抽象概括,没有对具体的虚假诉讼行为予以类型化和特定化。如何准确理解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明确定罪范围,为虚假诉讼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参考,成为司法实践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一、“捏造”应包含隐瞒真相。虚假诉讼是行为人通过虚假行为,伪造证据,欺骗法院,经过质证,将虚假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过程,本质上是一种欺骗行为。捏造事实作为虚假行为的结果,既可以通过虚构,也可以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来实现。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最后作出判决是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而认定事实,因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只有具有证据优势才能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一般情况下,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不会隐瞒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不能据此认为隐瞒真相不能成为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例如,甲伪造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虚构事实。乙隐瞒他人已偿还借款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是隐瞒真相。两者在捏造事实上具有同等价值,都可以达到欺骗法院的效果,实现非法目的。
  另外,在刑法理论中,实行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从行为论来看,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以虚假行为为起点,以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为终点,其中作为起点的虚假行为即不真实的行为,包括捏造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毫无疑问,捏造事实一般属于作为,隐瞒真相一般属于不作为,况且捏造事实与隐瞒真相往往是虚假行为的侧重点不同但相互帮衬的正反两种表现,但作为终点的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一定是作为。因此,不应将隐瞒真相排除在虚假诉讼的起点行为方式之外。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的主要方式有虚假陈述事实、虚构法律关系、伪造、变造证据等。这些行为既符合虚构事实的含义,也未超出隐瞒真相的范围。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看似一个属于作为,一个属于不作为,但两者在语义范围内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而捏造事实应当是两者语义重合范围内的体现。
  二、“事实”的含义。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理解:
  首先,虚假诉讼罪中捏造的事实必须是可以虚拟诉权的事实,强调诉请事由的虚构性。“无诉即无审判”,当事人的诉权是民事诉讼的基础。虚假诉讼的本质就是在没有民事争议的情况下,双方串通或一方编造民事争议事实,虚拟诉权,致使法院启动审判权。诉权的虚假使得审判权的行使虽然具有合法的外衣,但实质是被当事人不当利用,追求非法目的。而且,诉讼相关人诉前对事情完全不知情。所以,虚假诉讼罪中捏造的事实必须是决定行为人有无诉权的事实。如果行为人无需捏造事实而有权起诉,那么行为人的任何虚假行为都不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其次,虚假诉讼罪中捏造的“事实”是指凭空编造的事实,即无中生有、纯属虚构的事实。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权益确实受到侵害,享有请求国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即使在诉讼过程中作假,也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另外,虚假诉讼中捏造事实主要是通过伪造证据来实现的,因为法院审理案件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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