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北京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余咏怡律师问: 一家执行转破产的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只有一块房地产。这块房地产,法院执行庭在 2013 年 3 月就已成功拍卖,拍卖价款有 4.8 个亿。因为不属于债务人的一些原因,执行庭对拍卖价款一直没有分配,直至法院 2018 年 10 月通过执行转破产程序,作出了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裁定。管理人在债权审查中,对于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发生困惑。如果抵押债权的利息计算到法院裁定破产时的2018 年 10 月,抵押债权金额将超过 4.8 个亿,债务人 4.8 个亿拍卖价款全部清偿抵押债权还不够,其他普通债权零分配。如果抵押债权的利息计算到债务人财产成功拍卖的 2013 年 3 月,抵押债权金额只有 3.5 亿元,拍卖价款除清偿抵押债权外,还有 1.3 亿元可用于普通债权分配。请问,该抵押债权利息是否可以作为适用企业破产法第 46条第 2 款的例外,只计算到 2013 年 3 月为止?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律师答: 余咏怡律师您好! 很感谢您提出这个问题,因为您提出的这个问题比较重要,但在实务中经常被忽视。我以为,您提出了这个问题,说明您在这个问题上是有过考虑的。以下我们一起来认真考虑和仔细分析一下这个问题的由来和解决。 第一,先从法理上考虑。债务人拖欠债务逾期不偿还,通常是需要向债权人支付利息或者相应罚金、违约金、损失等,这样做既惩罚了债务人,又能给予债权人补偿,公平合理。但我们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偿还,不是直接支付给债权人,而是根据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执行法院的要求,将偿还款全部支付给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收到债务人支付的偿还款后,迟迟未转付给债权人,以致债权人迟迟未收到债务人支付的偿还款项。如此,债权人迟迟未收到偿还款的这一损失,是需要债务人额外再补偿,还是债权人自己承担呢,或者执行法院承担?由于执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通常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统筹解决和规定,所以债权人迟迟未收到偿还款的损失,在最高人民法院统筹解决和规定的方案中,无论执行法院在迟延支付上是否有责任,执行法院是不会承担责任的。 第二,再看看相关规定。与您所提问题相关的规定,最直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解释规定的第一条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三条是:“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遗憾的是,这一解释规定,只规定了相关情况下加倍部分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却没有规定相关情况下一般债务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 第三,最后谈谈如何妥善解决。假定您所提问题中的抵押债权中,有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根据上述规定,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在 2013 年 3 月债务人房地产被拍卖成功时停止计算。又,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28 条规定,无论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后的金额有多少,管理人可以考虑将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认定为清偿顺序在普通债权之后的劣后债权。至于一般债务利息,虽然上述规定没有明确,但参照上述规定,我的看法是:债务人的偿还款项支付到执行法院账户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完毕了与该偿还款项相应的债务清偿义务,比较适当。事实上,在执行法院给被执行人的执行通知上,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收款账户,往往不是执行申请人的账户,而是执行法院的账户。执行法院的这个通常做法,进一步表明债务人将偿还款项支付到法院账户,即视为履行完毕了相应的还款义务。因此,本案抵押债权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我认为,可以是 2013 年 3 月债务人房地产被拍卖成功时,即拍卖款项进入执行法院账户之日。 第四,关于类似的诉讼案例。在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双方就一般债务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以及其他问题,发生争议并引发诉讼。诉讼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在这个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即:银行抵押债权在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利息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全部抵押物司法拍卖成功变价即拍卖款进入执行法院账户之日。此案因为双方在其他争议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但有关利息截止时间的调解意见,还是在判决书中得到保留。详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 01 民初 237 号民事判决书。 第五,延伸的另一个问题。企业进入破产后,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 条第 2 款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之日停止计算利息。如果本案抵押债权利息截止日期不是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日期,而是 2013 年 3 月债务人房地产被拍卖成功之日,则破产法关于利息计算截止日期的规定又如何适用?对此,我的看法是:超过本案执行法院拍卖价款的债权,其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仍然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之日。 责任编辑:胡玉洁 | 破产法快讯| -最新、最权威、最专业的破产法资讯都在这里- 敬告:本公号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维护。我们将用最快的速度,定期向您提供世界范围内破产法领域最新的资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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