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志愿服务激励办法(试行) 进一步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 广西近日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激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激励办法》),以激发广大群众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不断增强志愿服务的社会认同感,进一步推进广西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 《激励办法》共三章二十八条,鼓励社会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优秀志愿者在就业招生、考核考评、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优惠优待。 《激励办法》明确了志愿者的星级认定程序和标准,同时明确市级(地级市)以上志愿服务联合会依据注册志愿者自认证为“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授予其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 《激励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在就业招生方面,《激励办法》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评优评奖体系,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鼓励高等院校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志愿服务方面表现突出的考生。 在考核考评方面,《激励办法》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共青团各级组织在开展党员、团员评优评先时,应当将参加志愿服务情况作为重要条件;党的基层组织、共青团基层组织在发展党员、团员时,可将发展对象参加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参考条件。 在社会保障方面,《激励办法》鼓励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保险企业、爱心人士等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人身意外保险。(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办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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