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例】如何继承网络虚拟财产?

 大成教育图书馆 2019-07-25

作者:与民法典同行 / 关注公众号:  发布:2018-06-04


导读
民法总则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出了宣示,但现行继承法并未就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进一步明确。这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纠纷难以进入司法程序,使继承人无法正常对网络虚拟财行使继承权。本文将以此为前提,从虚拟财产继承的现实路径、主流学术观点以及部分学者的立法建议稿三个方面探讨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现实路径
路径一:
经公证机构作出公证后由运营商配合完成继承
▼案例:王某母子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案
死者郑某的妻子王某申请“继承”淘宝网店经营权,据王某称,该网店为其丈夫郑某注册,实际是其夫妻二人和儿子郑某子经营。因郑某突发疾病去世,经咨询网站客服,根据淘宝网的规则可以进行“过世”过户,也即通过继承公证或者法院判决等司法途径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后进行过户,遂前来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申办公证。
公证意见
宝店铺经营权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我国法律明确列明的遗产范围,但现实中明显具有财产属性并可能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是现代私法的要旨,亦应当成为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目标。讨论决定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既能做到不违背法律的明文规定,又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需要。
案件结果
王某顺利办理了淘宝网店经营权人变更注册
案例评析
该案是实践中解决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典型方式。但通过此种路径继承虚拟财产存在一个重大的限制——运营商的配合。所涉虚拟财产为淘宝店铺,而淘宝官方公布的《淘宝规则》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解释允许用户可基于继承变更淘宝店铺的经营主体。因此,运营商的允许及配合是本案虚拟财产得以继承重大前提。然而并非所有网络运营商均对其平台上虚拟财产的继承持肯定态度,以下是部分主流互联网平台用户协议中关于继承所涉虚拟财产的规定:
网络平台用户协议禁止转让、继承条款汇总
网络平台
转让
继承
协议条款
微信
×
×
《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
QQ
×
不详
《QQ号码规则》:未经腾讯许可,您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QQ号码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QQ号码。
微博
×
不详
《微博服务使用协议》:未经微博运营方同意,用户不得擅自买卖、转让、出租任何微博账号或微博昵称。
淘宝


《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由于用户账户关联用户信用信息,仅当有法律明文规定、司法裁定或经淘宝同意,并符合淘宝平台规则规定的用户账户转让流程的情况下,您可进行账户的转让。以及《淘宝规则》二十三条。
支付宝
×
×
《支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会员号和账户仅限您本人使用,不可转让、借用、赠与、继承,但支付宝账户内的相关财产权益可被依法继承。
英雄联盟
×
×
《英雄联盟》网络游戏用户协议:QQ账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分配、转让、继受或售卖。如果您并非账号初始注册人,腾讯有权在不事先通知您的情况下回收该账号,由此带来的包括并不限于用户通信中断、个人资料和游戏道具丢失以及无法登录《英雄联盟》网络游戏等损失由均有您自行承担。
京东钱包
×
×
《京东钱包用户服务协议》:您应对您的京东钱包账户(以下亦简称该账户)负责,只有您本人可以使用您的京东钱包账户,该账户不可转让、赠与或继承。
由图表可知,或出于淘宝平台本身的经营属性,除此之外的其他主流网络平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或转让均持否定或消极态度。因此,本案仅对淘宝或少数对虚拟财产继承持肯定态度的网络平台具有借鉴意义。而对于对大多数其他主流网络平台虚拟财产的继承,通过本案所反映的路径,还存在诸多障碍。
路径二:
经法院判决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案例:“屠龙刀”继承案
胡春沉迷网络游戏,于2009年6月游戏里认识了小珍,二人在游戏里结为“夫妻”。两人在网络游戏里配合默契,得到了游戏里的最高装备“屠龙刀”。有人出价人民币5万元购买,但两个人没舍得卖。后来,“屠龙刀”被温某骗走。2009年12月,胡春车祸意外身亡。胡春真实生活中的妻子朱某和虚拟世界里的“妻子”小珍,同时向温某索取“屠龙刀”。温某不知该给谁,所以一直没有交出来。几番协商未果,2010年3月,朱某和小珍同时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屠龙刀”。
判决结果
胡春和小珍各占“屠龙刀”50%的份额,胡春的份额由朱某继承。
案件评析
该案法官认可了游戏装备的财产属性,进而依据物权法和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的按份共有和夫妻共同共有的相关规定,判决将该虚拟财产各50%的份额分别归属于被继承人的按份共有人及其妻子。这是实践中极少有的通过法院判决获得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的案例。目前官方裁判文书网站及各大法律数据库均没有虚拟财产继承案件相关文书的收录。且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在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的特点。可见通过这条路径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也具有一定的难度。
此外,该案也并不能涵射所有虚拟财产继承的问题。首先,该案并不涉及继承权与隐私权相冲突的问题。与网络游戏平台的虚拟财产可直接转化成货币加以继承不同,网络社交相关的虚拟财产更具人身属性,其中可能大量记录着被继承人生前隐私,而这种隐私也极有可能是被继承人不愿让其继承人看到的。其次,该案并未涉及对服务协议禁止转让、继承条款的判定,在网络游戏中,网络游戏平台对其平台内装备的交易往往是持肯定态度,但在其他网络平台中,如前文统计可知,绝大多数网络平台在用户使用之处就明确规定不得转让或继承。因此,在法律未做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该案还不足以成为一切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纠纷的类型化处理模式。
路径三:
经第三方托管公司实现虚拟财产继承

案例:“与亲书”虚拟财产继承解决方案
“与亲书”方案主要解决用户出现突发情形(如失联、意外死亡)时其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要求用户事先将其网络虚拟财产有关的线索记录于“与亲书”平台中,并预留紧急联系人。平台工作人员会通过多种方式持续关注用户的在线状态,在确认用户失联后,将主动联系用户预留的紧急联系人,完成网络遗产线索的交接,并配合协助继承。
方案评析
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与上述方案类似的遗产解决方案,其本质上是通过被继承人生前预留其虚拟财产的账号、密码或其他线索于方案平台,在特定条件成就时,由平台工作人员联系相关继承人并通过预留信息实现虚拟财产的继承。该种解决路径的优点在于无需考虑其他不确定的外在条件,如法院的判决、网络平台的配合等。然而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
首先,诸多对网络平台对账户的继承持否定态度,并明确规定在发现使用方非为账号申请初始使用人时,该平台有收回账号使用权的权利。因此在此种解决路径下,该虚拟财产的稳定性无法保障。其次,以被继承人生前预留相关财产线索并支付一定托管费用为前提,这就决定了该种解决路径并不具有普遍性,至少对普通群众而言能使用到该方法的可能性较小。最后,各种财产线索一旦聚集于托管公司,也极有可能成为网络信息窃取的众矢之的,这对财产信息储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提高了虚拟财产被他人侵占的风险。
总结
综合上述三种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路径,可以看出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很难通过现有途径对网络虚拟财产实现完全、合法的继承。也没有任何一种解决方案能完全替代法律来满足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继承的需求。

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有关的学术观点
通过上文实证分析可知,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障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界定,这是将其纳入民法保护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二是对用户协议中关于禁止转让、继承条款效力的认定,网络运营商是否有权基于禁止转让条款限制或剥夺用户的虚拟财产,这是用户虚拟财产继承面临的最直接的障碍;三是如何处理被继承人隐私权与继承人继承权相冲突的问题,保护用户隐私是运营商禁止虚拟财产继承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考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正当性的主要障碍。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学术讨论,也主要集中在上述三个方面。为便于提取主流观点,笔者采用图表形式对部分学者的观点做了如下总结:
学者法律属性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可否继承涉及个人隐私的财产梅夏英民事法益(操作权限)×√李岩民事法益认为缺乏合理性和公平性,但对其效力未作评述
个人信息相关财产:√
共同隐私相关财产:√
个人隐私相关财产:×
张冬梅物权说×√刘明债权说(特定范围内具有对世效力)网络数字财产:×网络服务:分情况 √
由图表可知,关于虚拟财产的分歧集中于其法律属性的界定,但无论是债权说、物权说还是其他学说,学术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都持肯定态度,且已被民法总则加以明确。
目前立法和司法都未作出回应的是后二者。首先就禁止转让条款而言,其合理性和公平性均受到学者们的质疑,大多数学者还进一步基于格式合同的效力判定规则认为此类禁止转让条款无效;其次是关于涉及被继承人个人隐私的部分虚拟财产是否可以被继承的问题,大多数学者对此类财产的继承持肯定态度,其认为在涉及个人隐私的虚拟财产发生继承时,隐私信息的控制着将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者重合,因隐私权与继承权的冲突将不复存在。而对此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则是基于对死者的尊重认为不宜将死者的个人隐私所涉的虚拟财产所谓继承的对象,但同时也认为仅涉及死者个人信息的虚拟财产可以被继承。
综上分析,无论对是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判定,还是对隐私权与继承权冲突问题的分析,学术上的主流观点均有利于公民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的实现。在实务与学术都呼吁的情况下,立法将如何回应还不得而知,目前只能通过部分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加以探析。

立法建议稿中的虚拟财产继承
立法机关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提及,曾出现于2011年12月28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该报告第八条“7件议案涉及的2个立法项目,建议列入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包括虚拟财产能否继承等问题的规范需要在继承制度中进一步完善……。”可见早在2011年立法者便注意到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并将此列入立法规划以内。
无独有偶,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文算是对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初步回应,但对于虚拟财产继承的具体规定还需要在之后的民法典继承编加以明确。
根据民法典编撰“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包括继承编在内的民法各分编将力争2020年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可能要等到2020年或之后。对于继承法将如何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目前立法机关无相关文件公布,只能通过部分专家建议稿加以探究。以下两部是目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继承法建议稿:
1
张玉敏等:《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张玉敏-《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
或因时代的局限,这部于2006年出版的建议稿并未将网络虚拟财产明确列入遗产的序列中。准确的说,该建议稿并未如现行继承法第三条一样对遗产的范围以列举的形式加以规定。作者在该建议稿的立法理由中注明“现行继承法第三条对属于遗产的财产进行列举具有局限性,也不科学。”故在其建议稿第九条出现如下规定“单纯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和责任……”。由此可见,该分建议稿对遗产范围的规定采取了与现行法相迥异的模式,将被继承人的一切财产权利均视为遗产。若在此条文下,只要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权利的论证,便可将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纳入继承法的规范之中。
2
杨立新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
这部公布于2012年的建议稿对遗产范围的规定采取了与现行继承法相同的立法模式,该建议稿的第七条:“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 包括……( 九) 互联网络中的虚拟财产”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列为了遗产范围之一。此外,该条文第三款还进一步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虚拟财产不得继承。与前一建议稿相比,在此种立法模式之下对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依据更具有说服力,也更具体和全面,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正面回应。但是,如虚拟财产纳入继承法一样,在若干年后出现其他权利或财产的继承问题时,在此种立法模式下依然会循环往复。
参考文献:
[1] 潘淑岩:《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23页。
[2]“王某母子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案”,载http://alk./Detail?dbID=44&dbName=GGGY&sysID=54,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28日。
[3]“虚拟妻子能不能继承遗产‘屠龙刀’”,载http://news./htm/2011-03/10/content_1746788.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28日。
[4]“与亲书:关注用户在线状态,提供网络虚拟遗产继承解决方案”,载http://www./chuangye/161216/26197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28日。
[5]梅夏英.《虚拟财产的范畴界定和民法保护模式》.《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6]梅夏英,许可.《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与立法问题》.《法学家》2013年第6期。
[7]李岩.《虚拟财产继承立法问题》.《法学》2013第4期。
[8] 李岩.《虚拟财产权”的证立与体系安排——兼评<民法总则>第127条》.《法学》2017第9期。
[9]“刘明助理研究员出席‘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典立法保护研讨会’”,载http://www./showNews.aspx?id=54101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29日。
[10]“网络虚拟财产能否继承?——以“某女士向腾讯索要亡夫QQ密码案”为例”,载http://www./showArticle.aspx?id=4838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29日。
[11]林旭霞,张冬梅.《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12]张冬梅.《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13]张玉敏等:《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14]杨立新,杨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