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民法典》亮点分享——继承编

 逸香阁居士丽人 2020-07-30

秦国杰

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

导语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距今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受制于当时特殊的社会背景和国情,这部《继承法》相对比较保守。而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继承法》的适用与国情出现了不匹配的情况。随着第一部《民法典》的诞生,《继承法》也将迎来变革。本篇文章笔者将通过对《继承法》和《民法典》继承编的对比,简单对《继承法》的改变和完善进行梳理。

亮点一:扩大遗产范围

《继承法》对遗产范围的界定采用的是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一共规定了六种具体情形属于遗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这种规定的弊端在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以前没有见过的新兴事物,而且这些新兴事物的共性是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比如游戏账号、特殊资质、微信公众号等等。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正是受制于这种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导致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小,使得一部分具有经济价值的新兴事物没有被当做遗产进行处理。

《民法典》对遗产范围的界定采用的是概括式立法模式,只要是死者留下来的合法财产,均属于遗产。这种立法模式的好处在于避免的列举不尽的弊端,要判断是否属于遗产,需要法官结合生活经验、以往判例或是司法解释来判定。这种遗产范围的界定更符合当前社会发展。

《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亮点二:宽恕制度入典

宽恕制度就是当继承人因为出现法定事由而丧失继承权的时候因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而又恢复继承权。宽恕制度的制定就是给继承人一个悔改的机会,如果继承人犯错后被剥夺了继承权,只要被继承人原谅了继承人,则适用宽恕制度,仍然保留继承权。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亮点三: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

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范围扩大不是指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继承人范围的变化,而是代位继承人范围的扩大。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样的改变应当是为了解决财富传承的问题,多纳入继承人的范围,就意味着死者的遗产更大可能被家族亲人继承,而不用最后因为无人继承而上交国家。其实还是更大程度地保障了公民的私权利,符合民法的立法精神。

《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亮点四:确认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法律效力

《继承法》属于私法,那么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最大限度的保护私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有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民法典》根据当今社会实际情况对遗嘱的形式进行了增加,即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打印和录像在目前来说应该是比较便捷且很流行的方式,而且有不可更改的优势,有利于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保障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权利。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亮点五:公证遗嘱不再至高无上

《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即如果被继承人立了一份公证遗嘱,之后又想重新立一份新遗嘱的话,则必须还使用公证遗嘱的方式才可以,否则后立的遗嘱对抗不了公证遗嘱的效力。这种方式不利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符合民法的立法精神。《民法典》正式将这一制度取消,使得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平起平坐,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符合民法的立法精神。

《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亮点六: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随着社会财富种类越来越多和家庭内部结构日益复杂,使得遗产继承变得更加复杂。这种情况下要保持遗产安全完整、遗产分配的公平合理,就需要有专业知识的管理。通过遗产管理人来按照被继承人的意志分配遗产就会更加公平,利于减少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责任编辑:秦国杰  |  执行编辑:张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