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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财富传承如何精进?

 蜂巢2018 2020-07-06
《民法典》施行后,1985年开始施行的《继承法》将同时废止。《民法典》继承编既延续了原有继承法所确定的财产传承的精神和原则,又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重新定义了遗产、新增了传承方式,准确回应了我们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继承编都做了哪些修改,探秘财富传承的新路径。

一、遗产范围扩大化,虚拟财产也可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2条摒弃了原有《继承法》对遗产的列举式规定,而是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换言之,民法典时代遗产范围扩大了,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遗产,可以被继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而且,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看到了吗?鼓励财富创造,保护财富传承的时代来了。接下来,运用好法律和金融等传承工具就是题中之意了。

二、新增继承宽恕制度,被宽恕仍有继承权


遗产是个人的私人财产,个人对遗产有充分的处理权,不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必须尊重本人对遗产的处理。法律规定弘扬尊老爱幼的美德,因此需要明确丧失继承权的规定,同时也需要保障个人对财产的处分权。因此,《民法典》第1125条新增的继承权宽恕制度即为个人处分遗产的法律认可。“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就是继承宽恕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本应该丧失继承权,但是继承人事后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对该继承人的行为也表示宽恕的,则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仍有权继承遗产。当然,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属于法律明确禁止获得继承权的情形,此两种情况下的继承人不享有宽恕。宽严相济,保护传承意愿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法律用心良苦。

三、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甥侄也可代位继承遗产


国家鼓励私人财产在家庭、家族间的流转、传承,但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如果发生继承则会被收归国有。因此,《民法典》继承编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新增了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最大限度地防止遗产无人继承的尴尬。同时,这也能鼓励没有子女的老人得到甥侄的照顾,和优良家风的提倡一脉相承。

四、新增打印、录像遗嘱,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


谈及财富传承,很多人首选的工具就是遗嘱。遗嘱既能满足生前确定身后财产归属的意愿,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而且和保险、信托等金融工具具有较强的融合性。作为财富传承的法律利器,遗嘱近年来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纳。为了鼓励大家依照自己的意愿提前处理身后财产,《民法典》继承编在《继承法》规定的5种遗嘱基础上,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这意味着,从明年开始,将有7种法定遗嘱形式可供选择。遗嘱具有极大的包容性,金融工具的运用变得更加简单。

多种遗嘱自由选择,财富传承方式更为多元。那么,如何制作一份有效的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新增两种遗嘱类型的同时,《民法典》继承编还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民法典》继承编第1142条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立了公证遗嘱后,如果想要更改公证遗嘱的内容无需再次前往公证处进行更改,可以再立一份其他形式的遗嘱即可。这一举措,让遗嘱人处分遗产的方式更为自由,更是体现了民法作为“权利法”的属性。

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处理更显专业


社会不断地创新发展,自然人拥有的财产的种类、形式日趋多样化,财产全面、安稳传承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也日趋增多。为了减少财产传承风险、避免继承人纷争,确保遗产能够得到妥善管理、合理分割,《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第1145条到1149条,合计5个条文,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争议解决、职责、责任和报酬等。这些具体的规定,增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遗产管理人?法律对此并没有做过多的限定。换言之,自然人、组织都可以成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有遗嘱执行人,则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可以由全体继承人选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在继承程序中引入遗产管理人,可以规范继承程序,保护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利益,还能减少不必要的纷争。

扩大遗赠扶养主体,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2000年我国就跨入了“老龄化社会”,之后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2001年,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占人口比例的7.1%,2018年已经达到了10.92%。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独孤老人、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养老难题,《民法典》继承编第1158条扩大了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都可以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范围的扩大,既可以满足社会多元化的养老需求,也可以减少“老无所养、老无所依”的局面。其实,这或许也意味着未来养老产业的新方向可能是社会化的商业养老模式。

《民法典》,财富传承的“百宝书”。法典时代,更要用法商思维实现财富的简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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