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实务】如何对待审查调查中的外文书证?|88

 治墨之剑 2019-07-25

作者:中国石化中原油田文卫采油厂  张会强,审稿顾问:草木。

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是法定证据的一种,在审查调查中运用较多。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国际合作交流的机会逐渐增多。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被审查调查人公款出国旅游、境外消费境内报销或国企境外分支机构违规投资等行为,这些行为的往往是轻者违纪,重者违法。而在境外形成的旅游合同、商业发票、交通票证等外文书证,是研判违纪违法事实的关键证据,如何对待外文书证,成为摆在审查调查人员面前的新问题。

外文书证该不该附有中文译本?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参考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的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无论是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协助取得的外文书证,还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外文书证,都应由证据提供者将外文书证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在翻译无误的情况下,法院只需对中文译文进行审查。由此看出,两大诉讼法均要求外文书证翻译或附有中文译本。

审查调查中的外文书证也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是执纪执法工作需要,也是纪法衔接的内在要求。审查调查是依据党内法规、监察法的执纪执法活动,证据制度是审查调查工作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性量纪,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为更好地衔接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查清严重的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事实,应当在审查调查中由专门的翻译机构(公司)将外文书证翻译为中文译本。

翻译机构的选择。

一是翻译机构应当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翻译业务。

二是翻译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中国外文局负责实施与管理的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具有翻译专业资格。

三是翻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审与质量控制体系,避免出现翻译质量不过关或者文本失真、遗漏等情况。

翻译中文译本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1.  应当与翻译机构签订保密协议。签订保密协议是为了

防止审查调查中出现泄露办案机密或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便于发生违约责任时,追究翻译机构的民事责任。

2.  应当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翻译。应当向翻译机构介绍案

件发生的时空背景,比如中方与外方的合作协议、董事会决议、消费单据发生的国家或币种等,便于翻译机构更好的理解外文书证的内涵与外延,防止断章取义。

3.  翻译的文本应当加盖印章。经翻译机构翻译的书证文

本应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翻译人员应在文本空白处签字,确保文本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综上,审查调查中遇到外文书证时,务必要转换为中文译本。即使部分审查调查人员能看懂外文书证时,也应当由第三方翻译机构予以翻译,这样才体现出执纪执法工作的中立、客观与公正。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