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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人员收集证据要注意的问题

 庸庸学馆 2017-03-22

执纪人员收集证据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高雁鸿

收集证据是指执纪人员为查明违纪事实,依纪依法发现、取得、接受和保全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活动。收集证据任务完成得如何,直接关系着认定违纪事实和执纪审查的质量。笔者认为,执纪人员在收集证据时,除了要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严格保密”等要求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证据的收集、固定必须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具体规定了审查谈话、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冻结等调查取证措施。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第三十二条规定: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第三十四条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据此,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严格收集、固定证据,这就要求执纪审查人员在收集固定证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步骤进行,不能图省事而减少环节,造成证据来源不合规不合法,导致千辛万苦收集到的证据丧失证明力。

收集证据要注意明确证明对象。执纪审查中,证据的收集要围绕证明对象进行。所谓证明对象,是指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违纪事实的范围,执纪人员只有明确了证明对象,才能在执纪审查中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按相关要求,执纪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明确以下四个方面的范围:要注意违纪行为是否确已发生;要注意构成违纪事实的全部情节;要注意对定性量纪有实际影响的法定情节和裁量情节等事实证据的收集;要注意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

收集证据要注意保全和固强证据。保全证据是指对收集到的证据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固定,妥善保管。固强证据是指对已收集到的直接证据或主要间接证据采用多种方法加以固定,使其不易发生变更变化,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要求。在执纪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证据变更、变化的情况,被审查人翻供、证人翻证的现象常有发生,而有的执纪人员不注重固强证据,当出现翻供或翻证现象时被弄得措手不及。因此,执纪审查中要注意在保全、固定证据的基础上固强证据。固强证据通常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一是间接证据链条固强法,收集大量的间接证据,使间接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形成环形链条,对直接证据或其他主要间接证据起到固强作用的方法。这种方法要求执纪人员在审查谈话时,不仅要问清主要事实,还要特别问细与这一事实相关的人和事,然后围绕这些相关的人和事一一查清,进一步固定被审查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等;在搜查、扣押书证和物证时,要注意将书证和物证的数量、特征记录清楚,核对无误后,履行程序,予以固定;凡涉及到有必要进行相关技术鉴定的,要作技术鉴定,如在执纪审查中的会计检验、鉴定,印章、文字鉴定等,使一些证据以科学技术鉴定的形式,加以固定。二是视听资料同步固强法,是指执纪人员在收集固定证据的同时,同步制作录像或录音将证据固强的方法。这种方法要求执纪人员在审查谈话、询问证人、搜查、扣押或收缴赃款赃物等调查取证活动中,要在制作笔录的同时,同步制作录像或录音,起到加强证据的作用。三是言词证据重复固强法,所谓言词证据重复固强法,是指执纪人员在对被审查人询问中,有意识地就主要违纪事实让其多次地重复陈述,同时让其当场写下亲笔供词或亲笔证词,起到固定固强作用的方法。(高雁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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