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纪律审查工作最基本的要求。事实清楚是原则,证据确凿是前提。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其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音视频资料、受侵害人的陈述、受审查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等九种。收集、使用、保存证据是纪律审查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更是纪律审查人员须具备的一项基本功。收集、使用、保存证据直接影响到纪律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在纪律审查过程中收集、使用、保存证据需坚持以下八个原则。 一是坚持围绕四个要件收集证据。在收集主体证据时,要注意收集被审查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被审查人任职文件、工作职责等个人基本情况;在收集主观证据时,要重点收集被审查人是故意违纪还是过失违纪,违纪的目的和动机;在收集客体证据时,要通过谈话记录和书面证据有机结合以体现被侵害对象的社会关系;在收集客观证据时,要收集能证明违纪行为及时间、地点、方式、危害结果等六要素的各种书面证据。 二是坚持客观全面原则收集证据。所谓客观,就是指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并如实反映它。所谓全面,就是要全面地调查了解和反映案件的情况,不能仅仅根据案件的某个情节或部分材料就下结论。这一原则要求纪律审查人员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收集证据。既要收集能够证明违纪的证据,又要收集对被审查人有利的证据。 三是坚持依规依纪原则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是一项严肃的执纪活动,纪律审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督执纪的相关规定。纪律审查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侵犯被审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因此,在证据收集工作中,纪律审查人员必须增强法制观念、纪律观念,严格依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允诺等方法收集证据。在接收证据提供单位提供证据时,要建立证据接收登记台帐,详细记录证据提供单位提供证据的时间、证据份数(页数)、提供人等要素,以免发生因证据提供单位未提供相关证据而推脱纪律审查人员将证据丢失的问题。 四是坚持虚实结合原则收集证据。证据在被收集之前一般都是由被审查人或被审查人所在单位保存,纪律审查人员若向被审查人或向被审查人单位直接指明要哪些证据,有可能关键证据会被销毁、藏匿,给纪律审查工作带来影响。采取虚实结合的原则收集证据,可以避免打草惊蛇。如反映被审查人某年某月公款吃喝的问题,审查人员可以借用检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名义对该单位该年度的公款支出情况进行检查取证,重点查看该时间段内的相关财务凭证,既可以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又可以神不知、鬼不觉的取到证据。此外,在纪律审查过程中,需要复印相关证据材料时不要折页,以免让人知晓所取证据,可以围绕所取证据多复印一些无关的证据材料,让相关人员摸不清审查人员的取证方向。 五是做好证据鉴别运用工作。证据必须经过鉴别,符合客观实际,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别证据,要鉴别每个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伪造,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在缺少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如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不能认定。 六是确保证据一致性。收集的物证、书证、客观事实三者必须一致,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收集被审查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被审查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和任职文件,在被深查人书写自书材料和谈话过程中,其个人基本情况要任职情况要确保一致,不得存在矛盾。在审查公款支付个人费用时,要首先收集被审查人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的财务凭证,其次要紧紧围绕财务凭证相关原始资料所记录的时间、金额等要素与被审查人谈话认定,以免被审查人所交代的违纪时间、金额与财务凭证记录的相关要素存在偏差。 七是坚持安全保密原则使用证据。部分原始证据具有单一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点,一旦丢失或损毁,将给纪律审查工作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在证据辨认环节,需要被审查人、被谈话人对审查组所取原始证据进行辨认时,原则上让被审查人、被谈话人查看原始证据的复印件或电子档,严防被审查人、被谈话人毁灭证据。对于贿赂等知情人员少、范围小的违纪案件,在与被审查人谈话时,必须坚持保密原则使用证据,要鼓励被审查人主动讲清问题,不能为了取得进展,而将行贿人交代的违纪事实全盘告知被审查人,以免让被审查人摸清审查人员的底牌,同时保护行贿人的人身安全。 八是注意做好证据保存工作。在纪律审查终结移送审理时,既要移送对所审查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要移送对所审查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以确保证据随卷走,到哪都不丢。对于已取暂时无用的原始证据,纪律审查人员必须征求审查组组长的意见,若需退还给证据提供单位的,按程序办理退还手续,若需由审查组暂时保管的,要建档登记,明确保管人,严禁私自销毁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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