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中A公司持股C公司70%股权形成企业合并后,再从C公司其他股东处购买部分和全部股权的行为,不属于企业合并,属于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应当分别A公司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两种情况进行处置。
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自子公司少数股东处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即按照实际支付价款或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对于A和C构成的合并会计报表CAS33第四十七条:“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资产负债表确认资本公积=支付价款-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持续计算可辨认净资产份额。
原因为:A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从A公司个别会计主体角度分析,A公司收购C公司30%股权属于新增的对外投资,直接按照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站在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主体角度来说,实体理论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上不仅要反映控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还有反映少数股东权益,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发A公司收购C公司30%剩余股权的交易实质是A公司以所有者的身份与少数股东之间的权益性交易,结果会导致合并会计主体报表的权益结构变动但不影响权益总额的增减。因此,A公司所支付的购买溢价或折价不得计人损益,而应调整合并报表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金额。
对于C公司而言其会计服务主体除部分权益的业主发生变更外,不涉及有关的确认和计量问题,无需进行会计处理但须进行股东变更。 (文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