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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赠与合同中,条件的具体效力判定

 qwdfmg 2019-07-27
     
   基本案情:
       原告秦某与被告马某系恋爱关系,2013年8月原告秦某自愿赠与马某“马自达”轿车一辆,并登记在马某名下。赠与时两人明确约定该车只能使用,不能转让。2014年4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手,5月马某将该车赠与给了自己的弟弟,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秦某在得知马某将车赠与后,遂起诉到我院要求其弟弟将车返还。

  焦点:该案中转赠与是否有效?马某弟弟是否应该返还该车?

  一种观点认为:秦某和马某的赠与关系中,秦某明确表示不能转让,马某违反约定将车赠与给自己的弟弟,违反了赠与所附的义务。因此,应当将车返还给秦某。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秦某将车赠与给马某并办理了登记,马某对该车享有所有权。可以对该车进行处分、收益等权利,马某将车赠与给弟弟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马某的弟弟不应当返还该车。

  笔者观点:
       首先,很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秦某与马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完成了机动车的登记和交付,马某已经取得了机动车的所有权。其次,根据《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秦某与马某之间的约定违法了物权法定原则,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马某对该车享有所有权可自行处分,因此该赠与有效。最后,根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违反赠与所附的义务,赠与人享有撤销权”,因此秦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撤销具有溯及力,秦某撤销以后,马某将车赠与给弟弟的行为为无权处分,由于赠与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故马某某的弟弟不能善意取得,马某的弟弟为该车的无权占有人,秦某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返还该车。综上,虽然该转赠与合同有效,但秦某有权撤销原赠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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