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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问】韩传华:售后返租融资租赁下的物权与债权选择

 lawyer9ac8cs7b 2019-07-29

编者按

韩传华律师在“破产法快讯” 上开设的专栏“破问每周一更新

本专栏聚焦破产实务问题的问答。提问者、答问者韩传华律师均来自于实务界,所提问题也来源于实务界。

若读者想要提问、追加提问、以及提供其他意见与建议,均可在评论区通过留言参与讨论。

提问

重庆云佳越律师事务所黄中秀问

     以设备售后返租方式与企业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融资租赁公司,在企业破产后,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又向管理人申请取回售后返租的设备。管理人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在债权与物权之间,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都主张。请问:管理人的看法是否合理合法?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律师答:

     黄中秀律师您好!

      您说的这个问题,乍一看挺简单,但细想起来有点复杂,主要原因是这里的法律问题比较多。我想,我们可以先厘清问题,再看看会得出一个什么样的合理合法结论。

     第一个问题是,对售后返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本案中,既然管理人认为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债权和物权中二选一,就说明管理人确认的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不是借款关系,否则就不会给予出租人选择租赁物的权利。

      第二个问题是,售后返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本案中,在承租人破产并且不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情形下,依据这一规定,出租人只能在向管理人申报租金债权和取回租赁物之间二选一。因此,管理人的看法,在这里应该没有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出租人选择债权之后保留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如果出租人选择向管理人申报全部未付租金债权的,则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权的情形下,出租人可以依据这一规定再行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以弥补其租金债权不足受偿的损失。如果出租人请求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出出租人不足受偿的租金债权损失,则管理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请求出租人返还该超值部分。

      第四个问题是,出租人选择物权的同时保留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如果出租人选择向管理人申请取回租赁物,则在租赁物价值不足以弥补其全部损失的情形下,出租人可以依据这一规定,同时向管理人申报其损失金额的债权。

      第五个问题是,上述有关出租人对债权和物权选择权的法律规定,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如何适用才好?一方面,管理人强行要求出租人在物权和债权中二选一,并在其选择之后不再给予其补充请求权,是不符合上述有关出租人利益保护规定的;另一方面,管理人在出租人选择债权后保留租赁物不处置,或者在出租人选择物权后提存其债权,虽然与上述出租人利益保护规定是一致的,但有可能会延滞破产程序的有效推进。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的看法是:管理人可以在出租人既申报债权又要求物权时,确认其债权对租赁物拥有优先受偿权利;或者,在出租人要求取回租赁物时,管理人必须先确定租赁物价值再同意取回,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损失的,多余部分退还给管理人,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损失的,小于部分由出租人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通常情况下,大部分出租人都会同意管理人的前一种做法。


      第六个问题是,其他破产案例的参考。在中宇系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债权人会议通过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中宇系企业重整计划》,在确认出租人债权的同时,对租赁物如何处理的规定是:“管理人依法审查确认属于融资租赁公司债权人所有的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债权人经书面申请,可以取回设备,取回设备的价值以快速变现价值为准。融资租赁公司债权人在申请取回设备的同时,委托管理人公开拍卖处置的,管理人拍卖设备前应拟定拍卖方案并取得融资租赁债权人的同意。设备拍卖价款在扣除相应的拍卖和处置费用后,优先清偿融资租赁公司债权人。取回设备的价值或者拍卖价款不足清偿融资租赁债权的,不足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取回设备的价值或者拍卖价款超过融资租赁债权的,超过部分返还债务人。”此项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作为管理人解决类似问题的参考。

责任编辑:黄健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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