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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女子妨害公务案,却被从宽处理?

 小手空空 2019-07-31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杨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中,运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将“认罪认罚”列入社会危险性要素进行考量,以没有社会危害性为由变更强制措施,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案件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

(网络图)

经查,今年5月7日,杨某因村里“压水管”的事情与村民发生纠纷,民警出警后对杨某进行劝阻,杨某非但不听劝阻,还继续以吵闹、强坐在“水泥水管”上坚决不允许“水管”从她家后院通过。

面对劝阻,杨某情急之下扇了民警耳光。民警依法传唤杨某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杨某仍拒不配合,最终被强制带离。

杨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

公安机关将此案提起公诉后,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董林审查发现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对杨某释法说理、批评教育,杨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当场泣不成声,表示认罪、悔罪,愿意在法定幅度内接受处罚,并希望能向民警公开道歉。

副检察长董林依法告知杨某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着重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详细说明了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具体程序,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提出了明确的量刑建议。在法律援助律师的见证下,杨某在确知各项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后,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该案件的成功办理,是该院积极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体现,是具体运用新程序办理案件的首次尝试,大大节约了刑事诉讼的时间成本,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案效率。

来源:银川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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