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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建筑行业税收政策汇总(下)

 东东东gd 2019-07-31

建筑服务等营改增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1、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职工教育经费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45号公告)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研究开发费用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

八、《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深化增值税改革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根据上述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从10%降为9%。)

2、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5、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本文章来源:税屋,建筑财税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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