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实务中当事人提出后续治疗费用索赔时,常因无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所确定的内容作为依据而被法院驳回。受害人在出院时应当积极与医院治疗医生沟通,确定是否存在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实务中应当注意,依据上述规定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中任意一项确定应进行后续治疗的,均可以作为计算后续治疗费用的依据。 索赔操作中当事人对后续治疗的必要性有疑问的,也可以通过向鉴定机构申请咨询意见的方式以确定后续治疗的必要性。鉴定机构的咨询意见书可以作为法院是否支持受害人后续治疗费的重要依据。例如,在河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诉李玉敏、庞玉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李玉敏的二次手术费用有法医临床咨询意见书认定确需发生,故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并无不当。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参考案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终字第00970号民事判决书】。 受害人的伤情如果存在需要后续治疗的可能的(可以先向治疗医生咨询),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可以考虑在鉴定完成后向鉴定机构申请后续治疗必要性咨询意见的方式以获得治疗必要性的咨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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