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增资扩股的会计处理中,我们知道,相当于公司法定资本的部分计入实收资本,投资额大于公司法定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那么,对于合伙企业而言,或者准确来说,对于合伙型基金而言,当合伙人入伙金额大于实缴资本之时,是否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或类似资本公积的科目呢?这困扰了不少基金业会计人员。 其实不然,合伙型基金关于合伙人投入资本的会计核算,与一般的公司差别较大。 针对合伙型基金,合伙人投入资本不需要分为资本和资本溢价。所以,在会计核算中只需要设置合伙人资本账户,用来核算合伙人投资以及随着净损益增减变动的数额。如果收到合伙人投资或实现净利润,其所占份额进入该账户贷方;如果合伙人减少投资或发生亏损,其所占份额记入该账户借方。余额在贷方,表示合伙人对企业实际投资额。对合伙型基金而言,按每一出资人设置明细账户-合伙人资本。 一、合伙人出资额等于资本额的会计处理 合伙人按合伙协议规定认缴出资额出资,其出资可以采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针对这种情况,会计账务处理比较简单: 借:现金、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 贷:合伙人资本—甲、乙、丙 二、合伙人出资额小于其资本额的会计处理 经合伙人同意,有时合伙人出资额并不等于其资本额。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合伙人原始投资或新合伙人加入,均可用商誉法进行会计处理,这里的商誉,我们可以理解成某一合伙人有能力提供高额潜在收益,包括经验、独特技术、管理才能或有良好客户资源等。假如,甲提供20000元货币和不可辨认经验经合伙人协商占合伙权40%,这40%对应的资本额为40000元。 那么针对甲入伙,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商誉 20000 货币 20000 贷:合伙人资本—甲 40000 三、合伙人出资额大于其资本额的会计处理 这种情况一般是在合伙企业经营已走上正规,获利能力比较好,原合伙人可能要求新合伙人付出较多的入伙金额,而取得低于其出资额的资本。针对这种情况,其会计处理方式和公司增资完全不同。其核心原则是,合伙人入伙出资额大于其资本额的部分,视为新合伙人入伙时给原合伙人的额外补偿,直接计入原合伙人资本中。 假如如甲和乙合伙开设企业,两人资本均为10000元,现有一新的合伙人丙愿意出资40000元,而取得合伙企业1/3合伙权。甲乙合伙人均同意丙入伙,那么,针对丙入伙的会计处理原则是: 丙入伙后,合伙企业1/3的合伙权应为(10000+10000+40000)/3=20000 合伙企业收到丙入伙资金40000元时,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货币资金 40000 贷:合伙人资本—甲 10000 合伙人资本—乙 10000 合伙人资本—丙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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