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合伙企业会计核算,财政部并没有出台专门的会计核算制度(准则),因此实务中对于合伙企业收到合伙人的出资额计入的会计科目并无统一规定,也无统一的意见。 多数人支持对于一般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额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对于合伙企业性质的私募基金,多数是计入“合伙人基金”科目。 还有人在对合伙企业会计核算时,直接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将合伙人出资额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包括《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1]22号)在“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中也明确“事务所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及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事务所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律师事务所大多数属于合伙性质。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合伙人出资额的会计核算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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