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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报数字报——山西法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摘编

 神州国土 2019-08-07
——山西法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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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究刑责

  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刘某未经批准将非法收购的339件砗磲制品、玳瑁制品在太原市煤炭博物馆摊位出售,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涉案赃物被扣押。经鉴定,涉案扣押动物制品分别为:7件砗磲所有种最低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23件玳瑁制品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的制品以及其他17件动物制品。涉案动物制品总价值为1.68万元。

  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物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的公开审理,一方面给一些热衷于收购、出售、收藏、佩戴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等行为的人敲响了警钟,促使其认识到一些不当的行为、喜好可能会构成犯罪,从而自觉加以抵制;另一方面,培养了公民自觉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切实做到“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的行动自觉。

  2

  毁林地种玉米被处刑罚

  2013年~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非法占用大同市浑源县南榆林乡南紫峰村退耕还林地,将国家规定的灌木林地耕种为玉米,造成该林地毁坏。经大同市林业调查规划院鉴定,本案滥毁退耕还林地面积1.252公顷,权属为集体,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树种为柠条、沙枣。

  被告人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置国家退耕还林政策于不顾,仅为一己私利,擅自在已退耕还林地上耕种,造成林地毁坏,理应受到法律惩处。该案的公开审理,无疑为广大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上了一节生动的法制宣传课,增强了人民群众“保护耕地、林地就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

  3

  破坏耕地挖土贩卖须严惩

  被告人乔某系太谷县小白乡某村村民。2010年秋,乔某与该村村民田某经事先商量,欲从该村村民承包地挖土进行贩卖获利。后两人以许诺每亩400元~500元作为挖土补偿,取得了2.67公顷承包土地村民的许可,并从该处耕地挖取大量土方卖给他人。经晋中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委员会审核认定,挖损土地面积为3.02公顷,其中严重破坏基本农田2.926公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伙同田某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取土贩卖牟利,造成2.926公顷基本农田损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我国实行的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了耕地保护红线,并通过制定法律予以保护。该案的审理,增强了人民群众保护耕地的法律意识。

  4

  村委会随意采伐林木受惩处

  2009年4月20日,阳城县横河镇某村委会主任刘某某主持召开两委会议,决定将村集体位于圪堆的华山松进行出售。2009年~2013年期间,该村先后将圪堆的华山松出售给李某等人,共计1474株,得款12.8万余元。所得款项入村委会账户,主要用于偿还村村通修路、饮水工程的贷款利息和村里的一些日常支出。其间,该村委会未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也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晋城城区法院认为,该村委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将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进行砍伐,非法砍伐林木1474株。刘某某时任村委会主任兼支部书记,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构成滥伐林木罪。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某村委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1万元;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证许可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达到一定数量的,构成滥伐林木罪。审判实践中,一些村委会、村民认为其作为被采伐林木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人,有权随意采伐其所属林木,最终因触犯《刑法》而获刑的案件比比皆是。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宣传不到位,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受传统意识影响,习惯于自耕自作,无约束,在生产生活中,把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忽视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认识不到随意采伐林木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还有的村委干部认为这是为村民谋福利,钱款不装自己腰包就不会犯错误。这一案例告诉大家,构成单位犯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村干部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要接受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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