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何家弘 :犯罪侦查中的同一认定问题

 仇宝廷图书馆 2019-08-08

【作者】 何家弘  【分类】 刑事侦察学

【期刊年份】 1987年 【期号】 5

【页码】 90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A.1120428   

  同一认定是犯罪侦查过程中一种十分重要的认识活动,因为它既是每一个案件侦查工作的最终目的,也是许多案件侦查工作的基本内容。

  究竟什么是同一,或者说如何理解客体的同一性,这是同一认定理论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虽然同一认定理论是在犯罪侦查学领域内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但是如何理解客体的同一性,却是人类认识科学早已提出的问题。实际上,哲学领域内长期以来就存在着两种根本对立的同一观。

  同一是表示事物或现象与其自身相等同的范畴。俗话说,人各有别,万物皆异。例如,这个手指上的乳突线花纹也只能和其自身同一,而绝不能和其他任何一个手指上的乳突线花纹同一,这是毋席置疑的。但是,这种同一中是否包含有自身的差异则恰恰是两种同一观根本对立之所在。

  形而上学的同一观机械地按照“A=A”的公式来理解客体的同一性,它认为每个事物都毫无差异地永远与自身相等同。辩证唯物主义的同一观则与之相反,它认为事物与自身的同一并不排除事物内部存在着矛盾和差异、并不否定事物自身的发展与变化。任何事物都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而都是与自身相等同的;但是,事物内部的矛盾运动又使之在每时每刻发生着变化,因此,同一不是机械地和永远不变地自身等同,而是经常表现为既和自身等同又和自身不等同。

  大量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在同一认定中比较客体特征时,找到差异点的不一定不是同一客体,而没有发现差异点的也不一定就是同一客体。如果我们按照形而上学的同一观去评断特征比较中发现的符合点与差异点,那我们就会步入认识的歧途,就会得出错误的同一认定结论。由此可见,我们在犯罪侦查中进行同一认定活动时,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同一观。

  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同一观,就要求我们能够识别客体之间的相似与客体自身的同一,就要求我们了解客体之间的差异与客体自身的差异,也就是说,要准确把握客体的“内差”与“外差”之间的关系。

  所谓“内差”,就是指客体自身的差异与变化。对同一认定来说,这有两层含义:第一,客体自身随时间推移而产生的变化,以及因此而形成的客体自身特征的差异。例如,犯罪分子在现场留下鞋印到侦查人员发现嫌疑人并提取该鞋时已过了几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由于该鞋被继续穿用而形成了新的磨损,所以这时的鞋与留下现场鞋印时的鞋之间已存在了一定的特征差异。这些特征差异就是同一只鞋因时间变化而形成的“内差”。第二,同一个客体的不同特征反映体之间的差异。所谓特征反映体,即反映着其他客体某些特征的物体。例如,手印是手指乳突线花纹的特征反映体;笔迹是书写人书写动作习惯的特征反映体;声纹是一个人讲话发音习惯的特征反映体等等。同一认定离不开客体的特征反映体,而同一个客体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留下的特征反映体之间也会因形成的条件不同而存在着特征的差异。例如,同一个手指在不同客体上留下的手印就有可能因为其承受体的质地不同和作用力的大小与方向不同而形成一定的特征差异。在有些情况下,这种差异之大已使我们无法判定其是否同一。

  所谓“外差”,就是指一个客体与其他客体之间的特征差异。这既可以包括两个客体之间的特征差异,如这只鞋与那只鞋的鞋底花纹特征之间的差异;也可以包括两个客体的特征反映体之间的特征差异,如这个手指的指印与那个手指的指印之间的特征差异。诚然,特征反映体之间的差异是由客体之间的差异所决定的,但特征反映体之间的差异又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客体之间的差异。明确这一点,对于我们准确地把握客体的“外差”是十分重要的。

  在同一认定的过程中,单纯地了解客体的“内差”或“外差”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了解“内差”与“外差”之间的关系,即了解“内差”与“外差”之差。我们只有准确地把握了某客体特征的“内差”与“外差”之间的关系,才能正确地区分相似客体,才能正确地认定是否同一。

  为了说明客体“内差”与“外差”之间的关系对同一认定的重要意义,我们下面对毛发检验中的同一认定问题略做些分析。诚然,对毛发进行同一认定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但人们在探索中发现的问题还是可以给我们提供不少启示。

  长期以来,毛发检验的方法一直以形态学比对为主。到了本世纪六十年代,随着中子活化分析等先进技术的出现,人们开始把毛发同一认定的希望寄托在对毛发中微量元素的检验上。随着研究工作的深入,人们发现除了技术处理上的难题外,能否实现同一认定的关键就在于毛发中物质成分特征的“内差”与“外差”之间的关系。这里所说的“外差”,就是指一个人毛发中各科元素的含量与其他人毛发中各种元素的含量之间的差异;这里所说的“内差”,则是指一个人在不同部位或不同时期取下来的毛发之间存在的元素含量的差异。我们要根据毛发的物质成分特征来进行同一认定——认定某根毛发是否为某人的毛发,就必须首先了解毛发中这种特征的“内差”与“外差”的关系。如果其“内差”大于“外差”,即一个人毛发的自身差异大于它与其他人毛发的差异,那么据此来对人身进行同一认定就是根本不可能的;只有当“外差”大于“内差”时,这种特征才有可能成为同一认定的依据。当然,要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还要看其是否具备了同一认定的全部条件,还要看我们是否具备了识别这“内差”与“外差”之差的能力。

  由此可见,客体特征的“外差”大于“内差”是对该客体进行同一认定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外差”的大小与对其进行同一认定的难度成反比,而“内差”的大小则与对其进行同一认定的难度成正比。形而上学的同一观机械地看待客体的“外差”,并且否认客体的“内差”。我们在犯罪侦查过程中,必须批判形而上学的同一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同一观,否则便无法正确解决客体是否同一的问题。

  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同一观,还要求我们在同一认定中准确地把握客体的特征与特性之间的关系,即通过分析客体特征的符合点与差异点形成的条件与机理,看它们是本质的异同,还是非本质的异同,看它们是否为客体特性的真实反映,并在此基础上认定客体是否同一。

  特征与特性这两个概念在同一认定中的使用已广泛得有些混乱了。实际上特征就是特殊的表征,特性就是特殊的属性。

  特性与特征都与事物的特殊性有关,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特性是事物内在的质的规定性;特征则是这质的规定性的外在表现。特性是抽象的东西,特征是具体的东西。

  特征是特性的外在具体表现,但并非每一个具体的特征都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特性,因为特性是多个特征的抽象的综合。例如,一只鞋的鞋底上可以有许多个形象特征,但并非每一个形象特征都有一个相应的特性,而是该鞋底上所有形象特征的总和才构成了其形象特性。总之,特性是抽象的,是人们无法直接考察的,人们只有通过一个个具体的特征,才能把握客体的特性。明确这一点,对于我们的同一认定活动是颇为重要的。

  任何客体都具有多方面的特性和无数的特征。从理论上讲,客体的所有特性或特征都有可能成为同一认定的依据,因为它们都可以在一定方面和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客体的特定性。但是,对具体的同一认定来说,则绝非所有特征都能得到利用,而只有在客体的特征反映体中得到反映的那部分特征才能成为同一认定的依据。例如,鞋底不仅具有形象特性,还具有物质结构特性,而这种物质结构特性又表现为具体的物质成为特征,即该鞋底是由什么材料制成的;以及该材料都包含有哪些成分。但是,当我们根据鞋印来对鞋进行同一认定时,往往无法利用鞋底的物质成分特征,因为鞋印中所反映的只是鞋底的形象特征。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鞋印中所反映的也不是鞋底的全部形象特征。由此可见,同一认定所依据的只能是特征反映体中的特征。为了把它与客体自身的特征区分开来,我们称之为反映特征。

  客体特性、客体特征和反映特征是同一认定中三个紧密联系的概念。客体特征是客体特性的外在具体表现;而反映特征又是客体特征在另一个物体上的直接反映。例如,指纹特征是指纹形象特性的具体表现;而指印上的特征又是指纹特征的直接反映。在此,我们既不能把客体特征与客体特性混为一谈,也不能把反映特征与客体特征混为一谈,因为它们都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在某些同一认定中,反映特征似乎直接反映的就是客体特性,中间并没有经过客体特征这一环节。例如,笔迹特征反映的似乎就是人的书写习惯特性;声纹特征反映的似乎就是人的发音习惯特性。但事实并非如此。客体的这些运动习惯特性也有其外在具体表现——运动习惯特征。这些运动习惯特征是由书写中的每一个具体动作和说话中的每一个具体音节来组成的。正是这一个个具体的运动习惯特征的总和才构成了客体的某种运动习惯特性。由于这些运动习惯特征只有被记录在某种物质实体上并转化为反映特征时才能在同一认定中加以利用,所以人们便常常忽略了它们的存在。

  从反映特征到客体特征,再从客体特征到客体特性,这就是同一认定的认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对客体的认识是不断深化的。首先,人们通过反映特征来认识客体的特征;然后再进行大量的思维加工.舍弃其中个别的、次要的、具体的东西,从中抽象出客体某一方面的特性,并最终得出是否同一的结论。例如,在笔迹鉴定中,我们通过对大量字迹的观察之后,首先找出一个个具体的特征;但这些特征都是分散的和孤立的,只有当我们通过进一步的分析研究,从这些分散的特征中找出共同的和带有规律性的东西,并把它们综合起来加以概括和抽象,才算认识了该书写人的书写习惯特性,才算把握了认定同一与否的根据。

  客体特征是客体特性的具体表现,特性就包含在这一个个具体的特征之中,但特征对特性的反映又带有一定的零散性和片面性。反映特征是客体特征的直接反映,但这种反映并不一定总是正确的反映。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指印特征有时就是指纹特征的歪曲反映,这不仅表现为绞线粗细与形态的变化,还可以表现为某些纹型的变化。例如,双箕斗和左流箕、少线箕和弓型纹、曲形斗和纹形斗、圆形斗和螺形斗等纹型都可以在作用力和物质条件的影响下产生互变的现象。

  同一认定是通过比较客体特征来实现的。在这比较特征的过程中,我们绝不能孤立地看待每一个特征,而要把它们相互联系起来进行考察;我们绝不能静止不变地看待每一个特征,而要注意它们的表现方式,特别是要注意反映特征的形成机理与条件;我们绝不能机械地比对客体的特征,而要辩证地评断特征的符合点和差异点,要善于把对特征的认识上升到对特性的认识。无明显差异者不一定同一,有差异者不一定不同一。我们只有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同一观,才能保证同一认定的科学性,才能保证同一认定在犯罪侦查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