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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退伙和解散

 余文唐 2019-08-11

    摘要:本文介绍了入伙、退伙解散,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要求加入既存合伙组织。既存合伙接纳新的合伙人,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否则,入伙无效。

  一、入伙

  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要求加入既存合伙组织。既存合伙接纳新的合伙人,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否则,入伙无效。

  既存合伙新接纳的合伙人,应依约定向合伙出资,并参与合伙事务。与此同时,被接纳的新入伙人.就成为合伙财产的共有人,与原合伙人共享权利、共担风险。一般地说,新合伙人对他加入前合伙的债务,与原合伙人负同一责任。但约定新合伙人对前合伙的债务不负责任的,承担了前合伙债务的新合伙人,有权就其承担数额向原各合伙人追偿。新合伙人成为合伙人之一时,若前合伙业务、债权债务和盈亏分配全部清结的.则此时的合伙视为新合伙。

  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

  退伙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之分。声明退伙是出于退伙人的意思,向其他合伙人表示自己退出合伙组织。声明退伙一般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发生退伙效力。但是.声明退伙人应在事先(一般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得在有损合伙业务的时期进行。如果合伙订有存续期间的,在有重大事由或不得已事由时.才能声明退伙。法定退伙是指出现某种法定事由时,合伙人应退出合伙组织。一般来说.出现下列事由之一的,合伙人应退伙:(1)合伙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但约定其继承人可以继承的不在此限;(2)合伙人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3)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4)合伙人经合伙除名的。合伙除名合伙人,须有正当理由,并应当在其他合伙人全体同意下进行,同时应当将除名决定通知被除名的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应当进行退伙清算。退伙人与其余合伙人之间的结算,应当以退伙当时的财产状况为依据进行,一般地说,退伙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财产,应该并能够返还的,应当返还给退伙人;若不能返还的,不论其出资种类为何,均可以金钱抵还。对于退伙人应得利益,应以金钱支付。

  合伙期间发生亏损,合伙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和返还出资时,退伙人应当以清算核定的各合伙人对亏损应当负担的份额的比例,向其余合伙人偿付自己应当负担的不足额。

  退伙时未了结的合伙业务,可在其了结后进行清算。退伙人在退伙后,仍就退伙时未了结的合伙业务产生的损益.分担义务和分享权利,且与原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三、合伙的解散

  合伙的解散即合伙关系的结束,合伙合同消灭。

  合伙解散的主要原因有:(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届满的;(2)合伙合同约定的合伙事务已完成或者确定不能完成的;(3)合伙人全体同意解散的;(4)合伙合同约定的特定解散理由发生的。

  合伙解散应依法进行解散清算。清算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或者他们选任的清算人进行。清算人的选任,应以合伙人全体过半数决定。

  合伙解散后,合伙人应了结经办的合伙事务,造册登记内部财产,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合伙财产应首先清偿合伙的债务;其次清偿合伙事务上合伙人对另一合伙人所负的债务;其后再返还各合伙人的出资。若仍有剩余时,按各合伙人应受分配利益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若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按其对亏损应负担的比例.对于合伙的债权人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中有人无清偿能力时,其余合伙人应当比照利益份额的比例,予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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