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

 fjgsd 2019-08-11
案情
原告汤某、温某(女)系死者汤君浩父母。2014年2月3日22时,因一岁的汤君浩发烧,汤某之父去淮阳县葛店乡李瓦第二卫生室请村医范某诊治。范某听过叙述后随即对汤君浩进行肌肉注射。范某回到家听说小孩病情加重,又回来对汤君浩进行检查后,告诉汤某、温某说汤君浩不行了。当天夜里汤君浩死亡。2014年4月4日,周口市医学会接受周口市卫生局委托,对范某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周口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汤某、温某仍以医疗事故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范某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732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
河南省淮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该死亡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范某没有履行认真检查等义务,这种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本身具有一定过错,仍应承担相应医疗过失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范某补偿原告汤某、温某3万元。
宣判后,被告范某不服,提起上诉。周口市中院审理认为,范某在诊治过程中虽构不成医疗事故,但也存在查体不详、观察病情欠详尽的情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